司法不該作為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1101018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1/10/19
最近有好幾件充滿爭議的司法判決,引來媒體報導及社會大眾的關注,難道司法院針對這類事件,都毫無具體的作為嗎?再者,司法冗長的訴訟程序,民眾獲得勝訴判決,遲來的正義真的是正義嗎?蔡英文總統每天掛在嘴上的司改,真的有在落實執行嗎?還是只是淪為政治操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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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曾法官為了證明鐵棒是凶器,拿鐵棒敲自己的頭;兩年前深坑某被告持狼牙棒砍傷被害人,法官認為狼牙棒,屬於宗教彰顯神威,並非以傷人為目的,鋒利程度跟一般刀械有別,依普通傷害罪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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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懂高深的法學,民眾的想法很單純,司法院不是一句「尊重」各界的看法,就可以漠視這些潛在許久的司法問題,應該好好思考,#該如何讓民眾信服司法,#相信司法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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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 羅智強 、 王育敏 、游淑慧 據印尼代表處電文評論前立法院長蘇嘉全一事,刑事誹謗部分,檢察官不起訴;但同樣的事實,在民事妨害名譽訴訟中,法院卻判處被告要賠償加上登報道歉。為什麼刑事與民事結果不同?他們到底有沒有誹謗,司法把民眾搞得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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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評論者是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時,憲法應該是期待人民能勇於提出對政策、廉潔操守等質疑、批評,而不是因為擔心涉訟、賠償而選擇沉默不語,#而且民事損害賠償的金額往往比刑事易科罰金還重,#嚇阻力絕不亞於刑事案件。如果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是為了給民眾更大的言論自由空間,「#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是言論自由的最低標準,當然不該對發言者要求更嚴格的查證標準,否則將變相成為箝制人民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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