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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嚴懲重罰有用?法官真的有認真依法量刑?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1/12/21
台灣的法律千萬條,求助無門的小民要用時沒半條,但是法官的論法量刑又任意隨興到令人懷疑:真的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找到對的人,一審重判,二審對半,三審豬腳麵線(台語)???
日前我在報端讀到一則新聞:嘉義某國中老師,涉嫌與其指導的國中少年發生4次性交,嘉義地方法院依與未成年性交4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應合併執行7個月。
這真的是跳樓大拍賣的賤價判決,而且完全悖離刑法第227條明定的量刑原則: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師性侵男生的細節,從記者摘錄判決書內容看來很清楚:
【這名男師因擔任學校國樂社團二胡老師暨指揮,在少年國一加入社團時就認識;男師對於性向及性事猶懵懂稚嫩,尚無成熟之性自主及判斷能力的少年,竟基於為性交之犯意,在未違反少年意願下,於去年9月17日、9月19日、10月4日及10月9日,分別在視聽教室、小客車內,以生殖器、手指、肛門等進行口交等性交行為;嗣少年的母親偶然間發現兒子手機中有留存與男師討論性交感受心得及互傳自拍生殖器、射精等特寫照片,驚覺有異而報警。】
這樣的性侵犯,不只性侵學生,還利用男生的懵懂無知,互傳自拍生殖器、射精等特寫照片,光憑這條,就可以再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36條第2款:【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論處,但居然是因為這個狼師犯後態度良好,而且還強調沒有違反男學生的意願,這位法官完全不了解為什麼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第227條、228條,沒有違反意願與強暴脅迫的字眼,司法院應該要把他(她)調回再訓練。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46539......)
但是今天的新聞,就有一則【誘81少女拍裸照 判刑106年】引起我的注意,這也是地院輕判,高院改判重刑的案例,論刑的依據就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976347......)。
在審判獨立的保護傘之下,有太多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們,不知道民怨之所在,但不應該視法律條文如無物,想方設法為犯罪者開脫,罔顧司法正義!
我還是心疼那個被老師性侵的男孩,希望他有完整的心理治療與專業支持,千萬不要在他的人生烙下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