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恣意妄為,想用哪條就用哪條!?─1101222司法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1/12/22
法官亂判,人權兩公約沒說的硬塞給公約;同一案件一審判3年、二審106年。判決毫無標準,司法信任度當然很低!我今天質詢司法院副秘書長,要司法院絕對不能忘了白玫瑰運動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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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殘忍地縱火奪走六條寶貴人命,最高法院在經歷4次下級審判決死刑後,竟然「引用」人權兩公約與第36號一般性意見,改判無期徒刑免死。可以這樣嗎?該一般性意見明明是說「直接和故意(directly and intentional in death)導致死亡」的罪刑可以判死,結果法官竟然說直接和故意=我國刑法上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怎麼可能,國際公約怎麼可能特別針對我國法律的分類方式設計?這很明顯就是法官自己的想法!檢察總長江惠民也提出非常上訴,就是認為這種見解實在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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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亂用兩公約,會讓一般人也討厭兩公約。許多人民例如疫情期間無法回臺灣的小明、小紅實際上需要公約保障,難道不會被法官亂辦拖下水,殃及魚池危害我國人權真正的進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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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性犯罪的判決和量刑,也讓人匪夷所思。嘉義學校的二胡老師,4度性侵學生、拍下許多猥褻照片,其實這個案件是老師利用權勢性侵,應依照刑法第228條,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法官卻輕判7個月!對比臺大準碩士生林男,誘騙81名少女女童拍裸照,二審法官重判106年10月。這是什麼標準?性侵加拍照,刑度比不上僅拍照者?而林男拍照案一審其實僅判3年,上下審級竟落差103年,不同法官判決天差地別,難怪人民不信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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