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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8侮辱公署罪三讀後發言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1/12/29
近年妨害公務案件攀升,導致警察、海巡人員、環保稽查人員、查緝非法移工等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被民眾施以言語辱罵、侮辱,真的是政治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嗎?或許有人認為,侮辱執法的公務員或公署,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但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並非可以無限上綱,如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時,便可以依照憲法第23條,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再者,民眾如果以凶器或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攻擊、衝撞執法人員,這些脫序的非法行為,更嚴重影響國家對內的主權,及妨害整體社會安寧與秩序,難道這些都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嗎?
法律是保護守法的人民,而不是成為非法的保護傘,本席原本提案加重處罰聚眾妨礙公務罪、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及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
今天在朝野的討論下,很遺憾,僅三讀通過修法針對公務員執法時,遭受任何不當的言語謾罵、侮辱,加重刑責,雖已提高對公務員執法的保障,維護法治社會的秩序,卻刪除侮辱公署的部分,只會製造更多的社會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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