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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懲酒駕法案,在國民黨的堅持排審議下《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1/24
酒駕,天理難容,去年12月26日發生高雄林姓男子一家四口過馬路,遭酒駕的黃姓男子高速衝撞,造成1死3重傷慘劇,再度喚起國人對於酒駕問題的憤慨。根據交通部統計,110年1至10月,因為酒駕而死亡的國人高達261人,受傷人數8,681人,而據106年至109年的統計數據,每年因酒駕而死亡者約在三百人上下、受傷人數均在1萬2千人上下。如要遏止酒駕的歪風,不能只仰賴警察高查緝強度,根本之道應從法規與制度,全面檢討、改善。
因此,在我與國民黨黨團以及其他在野黨的強力爭取下,將酒駕修法納入本次臨時會審查,條文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等相關條文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等。而我也在第一時間立刻排審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相關條文,爭取能夠儘速通過。
對於酒醉駕車問題,我認為最嚴重的是再犯,統計顯示酒駕再犯率達38%,因此除了要加重酒駕處罰遏止首犯之外,如何從制度性的方式,根本杜絕再犯,也是極為重要,因此參酌各國經驗,我主張:
一、 採取酒駕共同監督與連帶責任措施,依據日本經驗顯示,有效減少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酒駕事故。所以應追究幫助、教唆他人酒駕及酒駕共犯的究責,或借用交通工具給酒駕者的責任,此外企業也應善盡管理責任。
二、 解決社會性或病理性的酒精成癮者的駕車問題,應該從根本完善戒酒才可能真正杜絕再犯的問題。
三、 重大酒駕者應沒收犯罪工具,並避免他人借用車輛讓酒駕行為人持續再犯。
四、 落實執行酒精鎖,目前實際裝設僅4%,顯然有提升的必要。酒精鎖不只是要延長,更應該要有定期檢驗的配套。
五、 司法院應儘速完善量刑標準,並提出更具客觀及妥適性的措施,讓量刑能夠有嚇阻效果。
六、 無照且酒駕的駕駛也應該要加強嚇阻,避免對於酒駕者吊扣照後,有恃無恐。
七、 對於酒駕之民眾應該要當下實施管束,直到無檢測出酒精反應為止,且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才能確保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很可惜,上面很多主張,未能在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或陸海空軍刑法中採納,但是其中有關追究教唆犯、幫助犯連帶責任的部分,我也提出附帶決議,希望未來能透過完善的措施,回應國人對於酒駕零容忍的期待。而本次許多未能落實的訴求部分,我也會在之後的修法中繼續提出,爭取在之後能夠早日落實。
最後,感謝在朝野合作的下,才能達成酒駕修法的共識,無論是交通部、法務部願意就提案以及出席委員的訴求,進行綜合考量後,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或是同意附帶決議承諾落實的諸多配套措施,如本次刑法的修法包含執政黨與在野黨超過14個提案,更有提出多件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顯見此事件受到不分朝野的共同支持,並且也只有在行政單位願意提出對案後才可以讓修法順利通過,雖然最後修法還有很多需要改革之處,但更需要各行政機關務必確實落實各項酒駕防制作為,例如法務部承諾嚴審酒駕者聲請易科罰金的部分,截至1月21號,須入監服刑者已達166名,這樣才是真的落實,蘇院長在1月6號院會對國人提出的交通改革承諾,有具體行動與作為,才是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