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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防疫向機關索取資料,卻被承辦官員留言批判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2/13
我為了監督政府防疫法制向行政機關索取相關資料,卻遭承辦官員到我的臉書粉專臉書留言,指控辦公室助理假借公權力。當前,防疫規定的紊亂是小老百姓痛苦的來源,主責其事的官員卻是以這種事不關己、藐視體制監督的態度。這種不負責任的作法,難怪會漠視小老百姓因為疫情的損失和受限,任由倒店潮、停業潮不斷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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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小老百姓要做生意、辦活動,洽詢許多行政部門完整、正確的防疫規定及依據,都得到不一的回復,導致讓人無所適從,近日法院也有判決認定政府通知書面意思不夠明確,撤銷防疫裁罰的事件。我行文給行政院,要求完整盤點因防疫規定爭議的行政爭訟中,政府被判違法的案件。不料,111年2月10日深夜,我的臉書頁面出現一位公務員留言,指控資是要作其他人的論文、報告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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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時而說一切都尊重地方、時而要求地方與中央必須步調一致,早已讓人民對防疫規定誰說了算,無所適從。這種法制上的矛盾,不是本來就是衛政機關法制單位要隨時掌握、瞭解的嗎?不論我有沒有向行政機關索取相關資料,對於因防疫爭議在行政爭訟中,法院判決政府敗訴的案件,不是本來就該掌握、檢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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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這名官員是衛政機關的法制主管。行政機關面對國會監督,無論是質詢、公聽會、審預算、索取資料,提供資料都是法律規定的義務,110年9月30日立法院司委會防疫法制公聽會,衛福部和法務部代表都承諾防疫法制不足的部分,該修法就修法,但卻口惠不實,沒有後續動作,即使在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期間,我也提案要求研修法律,到現在仍未有具體進度、規劃。只好在春節連假結束後,要求行政院和司法院將指揮中心成立以來,涉及防疫規定的行政爭訟、訴願,政府敗訴或處分無理由的案件都整理出來,藉此督促實現政府對國會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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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這名主責防疫部門的法制官員卻無端指控,我的助理是在幫別人寫論文找資料,淪為公器私用,還留言要我好好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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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如果行政官員對於本人的索資有任何的意見,都可以透由正常管道和我溝通、協調,但是現在的官員卻淪為體制外的批判,大家想想,這樣有助於國家政策的推動嗎?另外在我瞭解整件事情後,這名法制人員先是留言道歉,但卻對扭曲我索資實際內容的部分,隻字不提;後續乾脆直接刪除留言,讓留言直接消失。就算事後刪文,不實言論對我名譽的傷害已經造成,仍有相關法律責任,法制人員怎麼會不瞭解?這個政府藐視國會的劣跡斑斑,諸如之前國防部李常次說立委質詢「有政治目的」不必回答、或華視前莊總經理威脅立委,預算提案不撤就開記者會批判,都顯示出政府不尊重國會監督,制度上更該加以檢討、強化。這樣藐視國會監督的惡例,再添一樁,政府又憑甚麼天天自豪以民主防疫自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