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4-20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4/20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大家共同探討如何建構有溫度的司法、解決審判長期化的問題。
--
民國67年的一銀押匯案,涉案的襄理在民國68年被起訴,纏訟近30年,歷經更12審,創下台灣司法史上纏訟最久的紀錄。
--
民國106年,台中發生一件房客刺殺房東的殺人命案,一審就花了五年的時間審理,期間總共換了四位法官,因為法官異動,又得重新進行審理程序。
--
這些案件或許有人會說這些都是個案,但是真的是如此嗎?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前天答詢提到,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撤銷發回二審更審,造成審判長期化的弊病。
--
比如說對於法官職務調整等等,卻間接影響訴訟的進行,因為可能違反直接審理、公平審判等審理原則,司法院應該思考如何避免這類的情形發生。另外檢察機關長期的人力不足或採行偵查、公訴分組制度等等,是否也造成無法精緻化起訴及有效的實施公訴,才導致整體審理時程冗長。
--
對於目前刑事案件量暴增,或許可以思考將目前以檢察官為主的寡頭式偵查,修法改採「#雙偵查主體」制度,讓司法警察官也取得偵查主體地位,並賦予對於部分案件具有「#微罪處分權」,讓司法機關將心力投入必要且較為重大的案件上,並可以減緩優秀司法人員出走潮的問題。
--
畢竟長久以來司法警察於第一線實施調查,也累積一定的能力。此外,從檢察官及司法警察的養成教育來看,在偵查實務上,檢察官似乎只能給予司法警察法律面的建議。而刑事偵查蒐證倚重科學鑑識,就此點而言,檢察官並沒有受過相關的完整訓練,僅有專業化的司法警察機關才具有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及科技設備。
--
或有論者認為賦予司法警察官微罪處分權,可能會剝奪檢察官作為偵查終結者的角色,但是未來的制度可以設計僅賦予微罪處分的暫定效力,仍需經檢察官核備始生終局、確定之法律效果,其實也無庸過度擔憂。
所以我認為「雙偵查主體」及「微罪處分權」,應該是未來可以思考推動的司法改革。
--
目前司法院推動「#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立意實屬良善,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當然有需要修正、調整現行制度的必要,必須先考量第一審可否真正落實「#堅實事實審」的功能,再來談第二審改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比較適當,而不是讓訴訟案件一直在二審、三審間徘徊。
--
此外,未來若自訴人及被告提起上訴及聲請許可上訴,必須強制委任律師,勢必大幅增加人民進入訴訟程序的門檻,間接影響民眾上訴救濟的權益。強制律師代理的好處,在於訴訟過程中可以相對有效率、案件可以進行比較迅速、爭點與攻防集中,或許可以解決上訴審肥大化的問題。但是,將會矗立的一道訴訟高牆,讓那些請不起律師、不願意請律師的人被擋在牆外,與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難免有所出入,這也是值得深思。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videos/1190420295031766/?__tn__=%2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