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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27經濟委員會發言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4/27
動物保護法迄今已逾二十三年,為落實動物保護立法宗旨,中央主管機關應善盡督導地方政府機關動物保護之執法及管理,但是近年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執法不力。雖然國人動物保護的意識逐年提升,社會卻仍發生多起動物遭受凌虐事件,依農委會分析,常見動物受虐樣態,包含不當飼養、蓄意傷害、烹煮貓狗肉食用等,每年至少千隻動物慘遭無辜虐殺及傷害。
另經農委會統計107年至109年間,虐待動物案件計有6,462件,經稽查後依「動物保護法」處罰鍰與判刑者僅161件,定罪率僅2.5%。表示動物保護檢查員之蒐證能力相較於警察略顯不足,以及動物保護檢查員並未擁有司法警察權限,無法立即處理動物保護刑案和執行相關作為。
為有效改善動物保護檢查員蒐證能力不足及未具司法權限之情形,以及解決執行上之窒礙難行的困境,我國應加速推動專責動物警察並且參酌世界各國設立專職動物警察制度,例如荷蘭、美國洛杉磯、堪薩斯州等,均由專責動物警察進行動物虐待等案件之調查及偵辦,且賦予必要之司法警察權限
然而我國警察工作業務早已包羅萬象,我認為不應由現職警察兼負責動物保護之工作,更不應由內政部警政署成立相關專責單位,農委會應主動檢討成立專責動物保護警察,並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以確實達到保護動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