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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如果是獨立機關,對於華視裁罰就不應該有雙重標準!─111-4-28交通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4/28
針對華視新聞台接二連三的出包事件,今天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陳耀祥主委,陳主委表示對於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即公廣集團,也就是華視新聞台所屬的集團),以及其他商業電視台,NCC都不能干涉他們的營運。但我認為,NCC身為主管機關,本來就應該要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而且公廣集團的經費都來自於人民的納稅錢,與商業電視台相比,要求華視的標準與績效,應該要更高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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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中天新聞台,曾經播報種植文旦的果農,因為文旦滯銷,宣稱將200萬噸的文旦棄置溪邊腐爛與未獲災害補助,NCC即以中天新聞台未查證單一訊息,單憑受訪者個人陳述即成報導,未檢視內容是否合理可信,也沒有任何平衡採訪可供查證,在未查證事實前即播報,編審制度未發揮作用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損害公共利益,#開罰100萬元。109年時,中天新聞台曾播放「封台倒數6天」字樣,NCC認為恐造成防疫期間社會心理影響,已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也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裁處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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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陳主委表示上述中天新聞台當時被裁罰80萬元、100萬元都是累進而來,也就是中天新聞有多次違規紀錄,經裁罰後再犯,所以累進下來的處罰金額才會那麼高,但是,對於這次華視新聞台播送「#共軍導彈襲台」、「#大屯山火山爆發」或「#台北港船艦遭炸毀」等內容,如此更為驚悚、更容易令人民恐慌、更加影響社會秩序、甚至驚動情治機關的訊息,我認為究責的程度應該要大於對中天新聞台才對!而陳主委也當場表示,他個人也認為這次如此嚴重的事件,應該要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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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可以處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既然陳主委強調NCC是獨立機關,絕對會依法辦理,那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究竟NCC會不會以實際的行動、還要拖多久,來落實陳主委所說的重罰!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