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5/04
今天上午,針對公證法中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制度的相關問題,質詢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因為現今民主先進國家包括法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日本、韓國、美加、紐澳、英國等,均採行由民間之公證事務所辦理公證事務之制度,所以本國公證人制度應檢討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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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民國88年修正公證法時,考量民眾可能無法立即接受民間公證人之制度,所以未將法院公證人制度立即加以廢除,仍採取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之雙軌制度;惟施行到現在,已超過20年,依目前現況,民間公證人人數已達140餘人,法院公證人則為50餘人(今日司法院提出的資料,法院公證人為49人,民間公證人為205人);又依108年司法院統計資料,民間公證人辦結案件總數為27萬8,187件,法院公證人辦結案件總數為8萬3,556件,#案件量相差3倍餘;至109年司法院統計資料,民間公證人辦結案件總數為25萬7,224件,法院公證人辦結案件總數為5萬8,978件,#案件量已相差將近5倍,顯示出民間公證人制度已廣為民眾所接受,民眾選擇法院公證人的需求越來越低,所以關於採行公證單軌制、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範圍、民間公證人懲戒之個人資料揭露範圍,及建立公證遺囑查詢平台等等相關規定之妥適性,即有加以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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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民間公證人懲戒制度部份,「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法官4人及民間之公證人3人組成、「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的組成委員法官5人及民間之公證人4人組成,法官委員超過半數,然而,對照其他同為專技高考的律師、會計師懲戒制度,組成委員中的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機關委員,各別都沒有超過半數,明明都是專技高考人員,為何懲戒制度會有如此差異?民間公證人相較於律師、會計師而言,是屬於小眾團體,所以就應該受到差別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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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公證人制度,絕非貿然比照外國的制度,而是在我國經過20餘年的運作後,順應社會改變也符合國際潮流,改採民間公證人單軌制,另外放寬公證書強制執行範圍,以減輕司法的訟累,並建立公證遺囑查詢平台,符合「便民、利民」之旨,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日後可向聯合會查詢並請求閱覽,避免爭產風波!這也是我提出公證法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希望制度能與時俱進並讓人民生活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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