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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被害人?還是加害人?─111-5-4司法法制委員會(2)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5/04
近期台北地方法院吳佳樺法官關於「配偶權」的判決,至今仍然沸沸揚揚、引發眾人譁然,今天質詢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時,我再次請教關於吳法官做成這種判決,對婚姻制度的維持、社會大眾普遍認知相異、以及法律究竟是保護被害人還是加害人等問題,林秘書長只說「這是法官在個案中所表示的法律見解」、「我們司法院不方便表示意見」。難道,我們的司法是這樣保護人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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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法官認為我國憲法與法律上不存在「配偶權」這個權利,所以判決主張「配偶權」遭受侵害的原告為敗訴,駁回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然而這個判決一出來,當真是驚世駭俗、舉世震驚!難道,夫妻的婚姻關係遭人介入、破壞,都沒有法律可以制裁嗎?刑事部分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除罪化,表示婚姻制度的破壞、夫妻圓滿幸福關係的侵害,不必再以刑事犯罪來看待,而是以民事賠償來處理即可,#多數民事判決也都肯認配偶權存在而原告可以求償,但如今吳法官的判決,卻讓婚姻被破壞後,無辜的一方卻連民事求償都不可得,那法律,真的是初一十五都不一樣嗎?不然怎麼類似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有的判決可以求償,也有吳法官這樣的駁回原告之訴的判決呢?#還是說要人民提告之後自己擲筊請求上天不要遇到具有特殊個人法律見解的法官來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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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吳法官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她應該是辦案認真、法學素養深厚的人,她用很大的篇幅、非常認真的論述憲法上與法律上都不存在配偶權的概念,但是,大法官解釋從來沒有說,通姦除罪化後,憲法婚姻制度就不保障婚姻關係被破壞的被害人!吳法官用自己個人的見解,就想要改變釋憲及長年司法實務當中,破壞婚姻圓滿幸福是侵權行為,而可以請求民事賠償的固定見解,這真的很怪異啊。對法官來說或許就是一個普通的案子,但對當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就這麼一次的重大事件!非常希望各級法官都能多同理尤其是被害人的內心想法,而非冷冰冰、毫無溫度,單純只會操作法條的法匠而已,畢竟法官從事的是接近於神的工作!建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從來都不是口號,而是社會大眾對司法的殷殷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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