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費資源有限,被告犯罪損害無限?111-5-12司法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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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質詢司法院刑事廳彭幸鳴廳長、法務部陳明堂次長,針對近年來查獲多起仿冒或走私案件,移由檢調偵辦與法院判刑確定後,查扣的仿冒品或走私物品,必須由地檢署執行銷毀作業,然而時常發生被告只被判刑幾個月,易科罰金可能才幾萬元,但地檢署執行銷毀作業的費用,卻常常高於被告易科罰金的費用,甚至需花費數10萬元,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討論是否 由被告來 #負擔一部分或全部查扣物品高額的執行銷毀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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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仿冒品或走私物品的案件,數量都非常龐大,光是送去焚化爐銷毀的費用就高達數10萬元,或是走私的是化學物質、藥品等特殊物品,需要特殊方式、程序進行處理才不會汙染環境,而這些都需要額外的費用,那對於這種案件類型的被告,若只被判處低度的刑期,易科罰金的數額也不高,與國家支出的執行費用完全無法相比。陳次長表示這個問題法務部有思考過,但緩起訴的附帶條件,在法條上並沒有要求被告負擔執行費用的明文規定,不過就繳納公益金部分,若案件有銷毀的需要,是 可以 #酌量來提高命被告繳交公益金的額度,這部分法務部會來要求。我也請法務部後續有執行銷毀作業需求的案件,起訴前應該先行估價,並將估價金額一併隨同起訴書告知法院,讓法官可以審酌適量提高刑度,否則若案件雖然情節輕微,但因為被告走私或仿冒的違法行為,所衍生的執行銷毀費用驚人,卻必須由全民納稅的經費來全額負擔,也有失公平,希望法務部能就這個部分研討出更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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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詢問彭廳長,檢察官若將執行銷毀費用的估價金額送請法院審酌,法官是否可以酌量提高被告刑度,彭廳長也善意回應,若確實是被告行為所致生的損害而有具體的數額,都可以做為法官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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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甚至認為,一般案件通常易科罰金都是1000元折算1日,但若是有大量走私或仿冒物品、須負擔高額執行費用的案件,法官除了考量提高刑度之外, 應該也可以考量提高易科罰金的折算金額如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或是「同時」提高刑度與易科罰金的折算金額!如此一來,才能對此類案件的被告達到警惕的作用,也才不會因為少數個案的被告行為,卻要支付眾多人民納稅的血汗錢來幫他們擦屁股,這樣對於潔身自愛、奉公守法、循規蹈矩的大多數人民來說,實在太不公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