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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憫恕被害人讓他們免於恐懼?111-5-16司法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5/16
繼前監察委員陳師孟公開宣稱專門彈劾「辦綠不辦藍」的檢察官、法官後,近期又發生監察院「二次彈劾」陳隆翔檢察官的政治追殺。監察院的這些做法,已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並對於監察院公平、公正行使職權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和不信任。
陳隆翔檢察官在辦理「曲棍球協會案」所做的緩起訴處分,台中高分檢對於此並沒有任何意見,但監察院卻對陳隆翔檢察官的緩起訴予以彈劾。檢察官及法院對於處分的判定,涉及到法律見解、法律適用等司法核心事項,並非監察院的監察權所可以置喙。若監察院對於此一處分有異議,那更應該連同台中高分檢一起彈劾,但卻為何只針對陳隆翔檢察官進行二次彈劾?
「一事不二理」或是「一罪不二罰」是憲法上的原則,更是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中,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監察院二度彈劾同一案的同一人,明顯違背這項憲法原則,亦將可能引發寒蟬效應。
對此,我除了要求法務部堅守司法與監察分立的立場,切莫讓監察院的黑手伸進司法系統外,並要求法務部對於恪守司法、依法行事的檢察官與司法人員應予以保護,切勿讓檢察官在個案的偵辦當中,受到政治力或其他權力的介入。此外,更呼籲監察院與司法單位應遵守自己的職權,勿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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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協助警方安定社會治安,我們修訂了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罪」的法規,明定刑度6個月以上5年以下,並因持棒球暴力滋事,依法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去年12月間5名男子因為買賣中古車糾紛,竟變為「棒球隊」,持鋁棒砸毀對方位於台中市的汽車度模廠,還將員工打到腦震盪。但台中地院的法官卻認為被告均已認罪,沒有加重刑度的必要,又認為該5人已極力彌補過錯、和解賠償,縱使判罪輕刑度6個月仍嫌過重,因此援引「情堪憫恕」條款,等於 #兩度為加害人減刑,最後只輕判了5人各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免入獄,其中並有4個人緩刑,免繳罰金。【情堪憫恕】都在憫恕加害人,那被害人、被害家屬及百姓的安全何在?誰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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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去年11月東海大學生開車與瑪莎拉蒂發生車禍,遭車主與2惡煞打到顱內出血,昏迷多日,三人均否認犯行?反觀嘉義市議員戴寧因詐領助理費,遭檢察官具體求刑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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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莎拉蒂的案子一樣是在台中地院,目前不知道有沒有具體求刑?是否台中地院又將以「情堪憫恕」的法條來對加害人二度減刑?
我尊重檢察官與法官對於個案的審酌,但對於這些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若是因法規有失衡之處而需要檢討、修改,法務部應儘速提出修法的建議,如此才能夠真正保障民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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