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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疫情的自大,以及對於防疫措施的為所欲為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6/21
有問題的,從來不只是像黑心富樂快篩試劑這種單一因素,更是這個政府對於疫情的自大,對於防疫措施的為所欲為!
5月23日財委會會議中,我曾針對SD Biosensor公司被美國FDA禁止使用的「STANDARD Q COVID-19 Ag Home Test」快篩試劑向衛福部提出質詢,除要求提供該試劑的相關資料外,同時亦要求衛福部及食藥署對快篩試劑的準確率與品質,必須要能有效確保並控管。
昨日,食藥署長吳秀梅在記者會中針對大鑫公司的黑心快篩事件,強調「是依照相關資料,還有檢視美國官方FDA呈現資料給予EUA核准。」但對照衛福部關於該次質詢「遲來的回覆」,顯然卻是另一回事!
一、衛福部在回文中指出,「申請者檢附之資料符合規定,即予核准,產品未於美國上市尚非否准之要件。」我很好奇:申請國內EUA到底需不需要提供FDA的許可?美國FDA的核准文件在國內EUA的申請上又是甚麼角色?食藥署EUA核准的標準,以及廠商所需提交的資料究竟是甚麼?為何食藥署對於不同公司但同性質產品的審查標準似乎都不一樣?
二、食藥署是否有真正了解,韓國該試劑被FDA公告Do Not Use的原因究竟是甚麼?是該公司單純因為市場區隔而沒送審該款產品?還是可能有品質等其他原因而沒送FDA審查?食藥署關於EUA的發放只是依照廠商所提供的文件來審核?還是有針對產品進行實際檢測?而食藥署,甚至是衛福部究竟有沒有能力來檢驗這些醫療器材?
三、衛福部在該回文中指稱,「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是類產品上市後亦持續監測不良事件…」美其名是維護民眾使用安全,但是不是衛福部也不知道這個產品有沒有問題?這不就是將國內民眾當成白老鼠?我們花了更多的時間來排隊購買,比別人多的錢來購買這些醫療器材,但保障沒有比別人多,卻還得自求多福產品沒有問題?
為什麼我們不能像美國FDA,德國PEI對於核准上市的快篩試劑進行監控管理,並將查驗的結果公布周知?
這些攸關人命的醫療器材,如果食藥署只做文件審查,而沒有實際的檢測和查核,(如食藥署所說只依照廠商提供的書面資料來查驗,或有其他國家核准就可以…)這些文件處理外包公司也都可以做,那就把衛福部、食藥署的業務也像1922一樣都外包了!我們的監察院,我們的司法,如果對這些行政機關的問題與黑心醫療器材的弊案等依舊無動於衷,還是沒有任何作為,乾脆也一起外包了吧!
備註:05/23財委會質詢:https://fb.watch/dLZeg35qbQ/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posts/570342317796657?__cft__[0]=AZVKx1k809TaOUu0WOjlC96OAzxI9RDddgW0Ud5LPOdi341Jx17pvtqkahcHhKXt-khU_d2-OIaCNZdQWQvqWeSmPMj6d0nmF29u4VOL2Sy0ieWynDfqOImDX0vFvDJo8rokZ2NwEfDOIHlBpMtwdOdY&__tn__=%2CO%2C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