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者的或揭弊者的保護與法律規範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6/24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posts/pfbid0YnuMxEpaiZCAKmzc6SmDFDLjmg24faAzCVPHzRUFwJ9jk553biH8ZGCnPrMd3rixl?__cft__[0]=AZVRWIgGyvnZfeBaqf5rvgjfaYYTUeJ9pWJ6Q2sOS5QVsrOAGFsDWh3iNjJTLrjsFn8u_OspHjdF9yGRIsBWCEtTp98ee4RTozaor6V5fsIrumR_78bqD0VFuP6Kc7JvZdw&__tn__=%2CO%2CP-R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的朱智宇秘書長對我日前關於卓冠廷洩密案的言論有些許質疑,我本想去他的臉書頁面留言理性對話,但無奈朱先生的臉文禁好友以外回文,只好在此做公開回應。
《葉委員這則貼文,顯然不夠了解現在的警消工作生態,從官方角度看當然每一則未經核准的對外訊息都是洩密,那何來吹哨?
還是說委員未來不會再處理爆料與投訴?都要經過機關准許才可以提供?
否則都是洩密,難道葉委員要重操舊業將爆料基層繩之以法?》
-
「每一則未經核准的對外訊息都是洩密」,這說法是有問題的,如果不是業務上應秘密事項,例如內部風紀問題、管理不當問題,都不會是業務上應秘密事項。對外提供就沒有洩密問題。也是可以吹哨事項。
-
不論是吹哨者的保護或者是揭弊者的保護,很遺憾,#我國迄今仍無一部完整的法律規範,而本屆朝野立委的立法提案多達12個版本,行政院至今仍未提出相關的法案送立法院審議,而 #我也於去年12月提出草案。我的提案版本,或許不是最周延、完整的,但我推動揭弊者保護制度的決心,是不容質疑的。
-
草案第六條明白提到,揭弊者應具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等受理揭弊機關,以書面或言詞等形式舉報或提供犯罪事證,無非是要避免檢舉浮濫或以匿名黑函濫行控訴,應由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機關等為受理對象,亦可達到本草案為維護揭弊者權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之權益的立法目的。
-
反觀,將相關公私部門內部揭弊資料,恣意交由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以外,沒有具有犯罪偵查權限的團體或個人,試問該如何保護揭弊者?如何達到揭弊之目的,會不會變相流於所謂的爆料?
-
新北市消防員提供卓冠廷的錄音乃業務上應秘密事項,如要吹哨,也應向檢調或政風單位等等有調查權限的機關為之;如私自提供無偵辦權限之友人,自屬洩密,而非吹哨。
-
在我成為立法委員之前,幾十年來我都是打火弟兄的老師,內政部消防署、台灣省消防處成立時,我也是長期支援他們進行國際合作與培訓,我深知打火弟兄對台灣的貢獻,但是更希望我們不要輕易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所謂的吹哨之後,引來的雜音對新北市政府傷的比較多,#還是對基層消防與衛政人員傷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