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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自盜-違反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7/07
從各方比對資料看來,林智堅在臺灣大學及中華大學的2本研究所論文,似乎都存在著嚴重的抄襲問題。尤其是中華大學的論文,可能不僅僅有違反學術倫理的情形,甚至涉及96年間新竹科學園區委託中華大學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週邊居民滿意度」研究案,雙方並簽訂合約書,其中第14條第3項約定:「廠商(中華大學)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竹科),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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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顯然在簽約的時候大家就知道將來這個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均屬於竹科,且中華大學亦於97年6、7月間將報告繳交給竹科,即便林智堅曾經參與該委託案進行研究,仍不能將之當成自己的論文並發表,因為參與的每個人都早就知道著作權是竹科的,所以林智堅將委託研究案的內容「改作」、「編輯」成自己的研究所論文,並於97年4月間在一場學術研討會「公開口述」發表其論文,恐怕均已侵害竹科的著作權,而涉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責,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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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林智堅若確實有將竹科委託研究的成果,沒有經過竹科的同意,而「改作」為自己研究所的論文,並在一場公開的學術研討會上「公開口述」發表成果,則他的行為,除了違反學術倫理而應該註銷其碩士學位之外,還要面對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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