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走了一圈走回原點,公務員言論兼職放寬跳票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7/07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posts/580635683433987?__cft__[0]=AZU7QCKNRVn34LvBomQExLHdwPdxLyV9KKqi3yVM1DpQKPvPOakZHtEC3uomzC-vAzNaHU3AeifTcSyK1H09CnrFupDfScoW2mzDor-9RhsTx34UaYJg33Vv5q6dP2O-uyw-5nMip5xdPkZRxuQAEQIT&__tn__=%2CO%2CP-R
上個會期甫完成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銓敘部近日公告預告發表言論、兼職管理的子法草案。然而子法違反修法放寬精神,仍重管理本位,難以明確落實公務員的權利。基層發聲或為政策建言,公務員參與民間團體的界線為何,業外少量兼職不影響本職(例如開計程車、外送快遞等)能否明定合法...都仍然晦澀不明。基層公務員要政府說清楚講明白,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真有那麼困難嗎?凡此都讓好不容易翻修的服務法,修法修了一圈繞回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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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長期牽連甚廣總是功敗垂成。上會期末終於修法,稍有放寬。發表言論方面,修正後服務法第5條,不限制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言論,目前僅限「代表機關(構)名義」、「使用職稱」發表並與「機關職掌」有關言論,才須經機關同意。其實,無論是之前因應釋字785勤休制度,基層輪班制同仁為勞動權益發聲;還是機關內有無職場霸凌、性侵性騷等內部才知曉的弊端,經常有賴機關同仁發聲,才有精進、檢討的機會。現在已經是民主時代了,基層公務員的聲音,也應該是政策討論的一環。然而銓敘部6月20日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卻著實是一個「官本位」的草案,只要是首長、發言人、獲授權,均不需申請同意;只要非在此列,除了少數證人鑑定人或接受調查的例外,都需申請同意。這不就是只要是長官說的,就一定是對的;只要是基層說的,就一定是錯的?這樣修法放寬豈不是跳票?為何銓敘部的草案,不針對如何以私人名義合法發表言論(例如發言時註明言論並非政府機關立場)、或何種言論不會影響機關信譽而應予同意申請,做更明確的定義和例示,讓基層公務員真得能享受到修法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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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兼職管理部分,服務法第14條、第15條放寬為,工作時間以外社會公益活動或非經常性的活動、教學研究或非營利性活動,免經申請同意僅須報請備查;工時以外創意著作等獲利也合法化。比起過去銓敘部用大量函示例外放寬某些兼職,大家都難以全盤掌握,導致執法時各機關乾脆都不准,而釀成石明瑾、孔祥琪(旅遊部落客林氏壁)等優秀公務同仁被迫離職的憾事,修法確稍有放寬。然而6月20日銓敘部「公務員兼職管理辦法草案」,只是重抄法律定義(辦法草案第5條),而只有舉出了公務人員協會、借調學校教師授課學生家長會等情形(辦法草案第8條)明確無須申請同意,其他免經同意的兼職仍待未來銓敘部公告。這樣一來有沒有修法差別何在?不又是回到過去的函釋迷宮?尤其母法修法放寬社會公益、非營利性活動,開啟了現職公務員透過參與民間NGO、NPO,參與政策制定倡議的可能,頗有民主精神,銓敘部眼中的社會公益或非營利活動,難道就只有公務人員協會和學生家長會嗎?非經常性兼職,也有可能解釋為開計程車、外送快遞等無傷大雅的少量兼職,在高物價時代部分公務同仁須要顧及生計,銓敘部就不能更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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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言論與兼職管理的放寬,是上會期排審服務法爭議的焦點,銓敘部總是用凝聚共識、執行困難等,希望小幅度進步來說服立委。沒想到落實到子法的制定,完全體會不到民主時代放寬鬆綁的精神,重重的技術障礙和重要概念定義不明,讓修法走了一圈走回原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