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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不要只做半套,交通設施不應由民眾自行安裝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7/15
昨天有關「爆閃燈阿伯」在急彎處、危險路段安裝近2千顆「紅藍爆閃燈」的貼文,感謝網友熱烈留言指教,有各種不同面向的討論,有人感謝信志阿伯的義行,也有很多網友質疑爆閃燈刺眼,可能影響行車安全。我的貼文原本也是希望探討是否容許民眾任意裝設輔助性交通設施,信志伯的熱心公益固然值得稱許,但政府應該有責任做好交通安全設施,訂定設置、檢測標準,該裝未裝,或不該裝放任民眾濫設,都是政府的怠惰失職。
目前除了民眾自發自動安裝紅藍爆閃燈,也有很多村里長在鄉里間易肇事路段設置,甚至高速公路局也在高速公路上安裝相關設備,我想大家的出發點,無非是想達到預警效果,提醒用路人注意行車安全。
依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144條的規定,規範「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並有每分鐘閃爍次數及亮度的標準。而「紅藍爆閃燈」應該也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一種,應該由道路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並負維管責任,但目前交通部並未訂有相關的設置標準,對於各機關自行設置、民眾私設的,也未見相關的規範或取締作為,導致民眾、機關有樣學樣,毫無章法私自設置。
我一再的呼籲,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應該負起道路管理及各項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維管責任。因為政府的長期不作為,才會引發人民的自救行為,但是交通警示燈、反光鏡等等,攸關人民行的安全,如果任由民眾自行裝設,在沒有專責交通人員的指導下,可能會有適得其反效果。所以,主管機關應該儘速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才不會治絲益棼,後續我會持續要求交通部正視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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