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前有悔意就可輕判?和解有沒有完成也都可輕判?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7/18
南投槍殺案李嫌甫落網時態度囂張,高喊是為了報仇;羈押禁見後李嫌似口頭顯露悔意,然仍未確實交代槍枝來源。背後反映的,是台灣特殊的司法文化,法官看到表面的悔意或達成和解,就極盡能事輕判,凶嫌也因此都學會,裝出良好的態度,就可以爭取減刑免死。有律師受訪說倘李嫌無精神障礙,恐難逃死刑,我很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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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過往判決。本月(7)初一名周姓教師性侵學生二審維持輕判2年,其任教學校學生(案發時僅12.13歲)在周師私下經營的補習班補習,周師藉機性侵5次,法官認為周師願意面對錯誤,曾試圖想與受害學生和解,儘管學生根本沒接受,法院還是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輕判。去年臺中五男因買車糾紛變「球棒隊」打人致腦震盪,法官也以加害人極力彌補、和解為由,動用刑法第59條減刑,最終僅輕判五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湯景華殘忍縱火奪走六條人命,沒有悔意、和解、彌補...等情事可以援用,最高法院乾脆發明法律見解,說人權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當中「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directly and intentional in death)」的文字,就是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所以照人權公約「不能判死」,把國際公約沒說過的話硬塞給公約,否定了之前四次下級審判決。總而言之,中華民國的法院,總是可以費盡洪荒之力找出輕判免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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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槍殺案李嫌,目前被查出8年前與被害人有官司嫌隙後就預謀,有所謂死亡筆記本,犯案當下十分冷靜,預先準備槍彈與消音器,逃亡時也多次改搭計程車製造查緝斷點,顯然經過縝密計畫。究竟是長達8年處心積慮的計畫,還是收押禁見後的「後悔」,更能代表李嫌真正的狀況,一般人稍加思索都可以知道。警方展現高辦案效率,迅速逮捕嫌犯,倘若司法之後作出匪夷所思的輕判判決,將形同打擊警察士氣。司法能否能維護正義?對被害人而言,臺灣的訴訟制度宛如一部無情的機器,從被捲入的第一天,司法體系就是本位主義,在乎的是能否減輕撰寫判決或被上級審糾正的業務量,不斷以違反常識的表象「悔意」或「和解」當作輕判的依據,甚至誤解是為了修復式正義。無論加害人悔意是真是假,被害人接不接受和解,法官都找得出顯可憫恕的說詞,徒具形式的修復和解,只是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也加深全民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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