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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疫可以高度電子堅控,趴趴走的受刑人真的無法堅控?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08/24
南警凃明誠、曹瑞傑遭外役監脫逃的林信吾殘忍殺後,各界紛紛討論,到底哪些人可以遴選進入外役監服刑,蔡英文更下令要檢討外役監條例。
外役監屬於一種低密度監視的矯治機構,白天外出工作,假日可以申請回家探親,主要是為了日後讓受刑人易於復歸社會,彰顯外役監中間處遇性質的功能,相對的管理上必須面對受刑人脫逃等等問題。所以「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也規定消極要件,針對再犯或脫逃機率較高者,如犯脫逃罪、毒品罪、性侵害罪、累犯、撤銷假釋等等受刑人,排除於申請外役監之列。
民進黨委員在第10屆第1會期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第4條,放寬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當然他們所提的修法理由,不外乎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所提到的,法院於量刑階段,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
但是,該號解釋主要是針對法官量刑時的考量,而當初民進黨委員的修法提案,卻擴張累犯受刑人申請遴選到外役監的標準,累犯本來是不能進入外役監,但是民進黨在修法後,放寬了資格,讓累犯如果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就可以聲請進入外役監。
【神也是你、鬼也是你!】
現在執政黨又提說,要檢討進入外役監的受刑人資格,未來禁止殺害執法人員的受刑人申請外役監,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反射性思考,就是民進黨的治國無方的主因。外役監的制度就是在鼓勵受刑人悛悔,並利於他們日後刑滿回歸社會,犯罪無法根除,可能也無法完全解決受刑人脫逃等等管理上的問題。
其實,外役監受刑人的管理我們並非束手無策,就在於政府做與不做而已。防疫期間,政府大量運用電子圍籬、電子監控等等,管制確診或居家隔離民眾的行蹤,這種高度全面的監控,也可以用在外役監受刑人外出工作或返家探親時的監控上。政府應該審慎思考,利用電子監控的方式來加以防範受刑人脫逃的可行性,立法取得相關法律依據,此次不幸的事件,正是全面檢討各項制度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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