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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庭不認同內政部消滅婦聯會,內政部勿再追殺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11/09
不信正義喚不回!10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內政部要求婦聯會轉為政黨的處分違法,今天北高行再次宣判, #有關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登記的處分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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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件行政爭訟互相關聯,都是因為 #蔡政府高舉轉型正義大旗,在106年12月6 日制定「政黨法」,要求過去依人民團體法登記之「政治團體」限期轉換為政黨,否則就要廢止登記。今天內政部陳宗彥次長,答詢時辯稱還要上訴、法院侵犯立法權。我誠心呼籲,政府要遵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也要遵從法院判決。我曾在 #綠委提出修法時突擊阻擋,間接促成婦聯會兩案勝訴,我在109年4月24日一讀的政黨法修正草案, #也在婦聯會官司中引用為證據,成為勝訴重要的基礎。但如果如同今天陳政次所說政府上訴到底,在野立委的螳臂擋車力量有限,還是需要選民雪亮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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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轉型正義政策的立法,侵害結社自由、否定婦聯會過去公益貢獻,硬要婦聯會轉登記政黨將其泛政治化,違反婦聯會廣大會員的意願。婦聯會抗爭到底,命轉換登記為政黨、廢止婦聯會登記二案,都提出爭訟,並力主「人民團體法」仍然存在政治團體相關規定,不能消滅婦聯會。所幸,命轉型政黨一案中,高愈杰、楊坤樵、孫萍萍合議庭,用合憲性解釋的方法,仔細解讀立法經過,認為立法者只是要釐清分類,無意強迫不願轉型者變成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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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廢止登記一案中,楊得君、周泰德、彭康凡三位法官,則細譯人民團體法中「政黨」與「政治團體」的不同定義,認為婦聯會從未想要推派候選人而不是政黨,也與前案合議庭認定相同,不認為政黨法立法要消滅政治團體。更進一步指出社會團體法未立法前,內政部無權廢止婦聯會。然而在法律攻防上,如果「人民團體法」的「政治團體」規定徹底消失,婦聯會將失去法律保護。得知此情,我109年4月24日一讀的政黨法修正草案,欲刪除強制轉登記、廢止登記的規定;也在109年12月21日內政委員會審查沈發惠立委提出「人民團體法」修法要刪除與政治團體有關規定時,突襲提出修正動議,擋下進而迫該案進入協商至今而無法完成,搶下一線生機促成婦聯會兩案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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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合議庭均不認同內政部消滅婦聯會,內政部應依憲依法回頭是岸,別再舉者轉型正義的大旗迫害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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