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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4內政委員會-原民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11/14
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要求警政署、林務局、原民會必須在兩年內(也就是明年5月中前),對原住民狩獵傳統文化做出實質改善。
但是原民會真的有做到嗎?無論是安全獵槍及彈藥的來源取得和管理,又或者是野保法就原住民狩獵管理、物種保育或是獵場規劃,以及推動安全合法的射擊教育訓練,整合獵人資格考照制度等等,我們都能發現原民會仍舊停滯不前。
我不斷強調要從原民同胞的觀點和文化,譬如野保法第21條之1規定,就應該將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的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納入其中,但主委的回覆卻一塵不變,永遠都是研議研議再研議,原民同胞聽到後何其難過。
105年頒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後,嚴重影響我國竹材產量,尤其桂竹產地皆以桃竹苗山區為主,這些正是泰雅族人的聚落,有泰雅族就有桂竹,桂林不僅僅是經濟作物,亦是他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化。我認為竹與樹木應當有明確的區分,而非讓良好的補償措施變成荒廢土地的主因,原民會都應通盤檢討。
最後我認為原住民的原保地,不能成為無良商家的元寶地,蘇貞昌院長曾說過原住民族是這塊土地的主人,不應遭強行霸佔土地,或用威逼利誘的方式奪取,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不能只是正名,或是大聲高喊土地、文化的轉型正義,原民會應持續努力,凝聚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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