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是不是成為實質上的第四審?111-11-21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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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憲法法庭是否成為實質上的第四審以及最高法院常常挑幾個小問題就將案件撤銷發回第二審高等法院等爭議事項,對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進行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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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說,在很極端的個案中,確實有可能讓人誤會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然而,我對這樣的說法非常的質疑,之前義大利富商跨國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案件,憲法法庭在極短的時間之內就做出裁定,這不就是第四審的實質呈現嗎?這應該不是誤會!而憲法訴訟法多了「裁判憲法審查」相關規定,讓憲法法庭可以審查第三審最高法院的判決,這不也是破壞了原本我國三級三審制度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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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判決也不見得全然都是正確,也有可能會誤用規範或誤解法令規定的意思,而做出違憲的審判,當然這樣的情況很少見,但若發生,則人民的權益恐怕因為最高法院的裁判而告確定,除非有其他確切事證,否則很難再以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方式救濟。此時憲法法庭的裁判就很重要,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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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肯認就最高法院的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可以透過憲法訴訟而得到救濟。然而, #這並不代表憲法法庭可以直接依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將違憲的確定終局判決發回管轄法院!這樣的做法,不就正是坐實讓憲法法庭變成「第四審」的明文嗎?確定終局判決經過憲法法庭審理後,若確實有牴觸憲法的情形,憲法法庭直接宣告違憲即可,人民即可依此違憲宣告,另行向法院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來救濟,讓案件回到三級三審的制度去處理與解決,而非由憲法法庭越俎代庖,直接自行發回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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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法院最常讓人詬病的部分,就是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可能有很多問題,但最高法院往往挑了其中幾個問題,就撤銷發回第二審,當第二審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來審判,又被當事人上訴後,最高法院再就原本的問題挑出幾個部分,然後再撤銷發回,就這樣,讓案件一直來來回回在各級法院之間,而當事人的青春歲月,也被耗費在無窮的訟累之間。撤銷發回的裁判當然比終局判決好寫,我當然也能理解各個法官都承受著極大的案件壓力,然而,人在公門好修行,當法官為了自己一時的方便,卻要讓數名當事人耗費更多時間、心力、金錢在訴訟上,難道不覺得寢食難安嗎?對於各級法院法官的辛勞,我是衷心的感謝,但我也誠摯的希望,每位公部門人員都能多站在人民的角度出發來思考與做事,或許當下辛苦一點、舉手之勞的動作,就能免去當事人耗費多年的寶貴青春在這些紛爭上,當真是功德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