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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便當吃了幾口都知道,叫什麼偵查不公開?─1111222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12/22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前段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這是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會期中,不受任意逮捕拘禁的明文規定。而臺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搜索立法委員辦公室的依據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149條:「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也就是說,雖然不能任意對會期中的立法委員為逮捕、拘禁,但搜索、扣押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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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也很肯定檢調機關對於追訴不法、打擊犯罪的決心,每一次要發動大動作、大規模的搜索扣押,除了偵辦案件真的有必要之外,搜索票還必須經過法院強制處分專庭的審核。但是立法委員畢竟是代表全體民意,在國會殿堂內發動搜索扣押,哪個環節沒有處理好,影響就會很大,也恐怕會演變成政治事件,然後司法就很容易會陷入是政治打手、干預立法的處境,落得一身罵名。所以質詢時,我也籲請法務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非常審慎的考量。畢竟落得罵名事小,但若侵害代表民意的國會殿堂,茲事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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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於12月15日搜索高委員國會辦公室,一早就有眾多媒體記者在場守候,不知道是偵查動作的消息走漏,還是記者們真的神通廣大、神出鬼沒,此外,高委員被帶回偵訊期間吃了幾口便當這種事,也被媒體掌握的一清二楚,雖然吃幾口飯這種事不是偵查作為,不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但很難不讓人聯想, #其他偵查的細節是不是也會這樣被透露出去?我對於偵查不公開的質疑,並不是針對特定人士,也並非護航,而是認為這樣的規定,應該是所有檢調人員都應該一體嚴格遵守的基本原則,我在質詢蔡部長時,對於可能洩密的情形,詢問是否願意用一生的清譽來負責,不過他並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相信檢調人員不會違反規定,若有此事,一定會嚴正調查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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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宜蘭縣長林姿妙、高虹安委員、鍾東錦當選無效等案件,看到檢方大動作的偵查作為,其他社會矚目的新竹棒球場弊案、88會館案,迄今仍未看到檢察機關有何積極的偵查作為,不禁讓全民懷疑真的選擇性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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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檢調、司法人員都是遵守規定的,不過從以前發生過的案例,還是難免會有些不太守法的人在作亂,還是要請檢調機關、司法單位秉持毋枉毋縱的精神,所有案件都一視同仁,摘奸發伏、打擊犯罪、嚴懲不法,成為社會安定、人民安全、老幼安心的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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