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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進黨瞎搞放寬的外役監遴選規則,是不是該認錯改回來了?─1111229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2/12/30
外役監目前的問題,就是受刑人申請遴選至外役監的門檻。在過去幾年被執政黨挾著立委人數絕對優勢而不當修法放寬,導致重大暴力犯、累犯、撤銷假釋犯、有另案者,全部都可以到外役監。執政黨這麼做,到底是對於特定人士的量身訂做,還是別有企圖,我們不得而知,但這樣的行為,確實讓社會治安與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例如林信吾,以及花蓮自強外役監脫逃犯康育豪在桃園另犯持刀砍人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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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2月14日召開「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會中眾多學者專家均對修正條文提出不同看法,不過多數學者專家對於外役監條例草案第4條之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均有不同意見,例如不能僅以所犯罪名與刑度輕重作為劃分遴選至外役監服刑之標準,且應該加入 #風險評估工具,或是依照個案情況去考量,而非僅針對罪名或刑度輕重,來判斷能否遴選去外役監的標準。換句話說,重罪的人不見得不適合去外役監,輕罪的人也不見得就適合去外役監。這部分陳明堂次長回應,法務部與矯正署目前正在研議中,也會朝向增加風險評估工具的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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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外役監屬於 #中間性處遇,每一個受刑人在普通監獄的教化矯治與個別化處遇後,有顯著成效者,始得遴選至外役監,進行復歸社會的準備,畢竟一般受刑人最後還是要回歸到社會上。因此,遴選標準應該要針對「將出獄、無脫逃、再犯風險低、能勞役」者為主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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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監獄行刑法第24條第2項、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均有規定「 #受刑人在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可考量運用電子監控」,然而行政院提出的外役監條例修法草案第21條,卻沒有將電子監控修訂進去,電子監控畢竟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就必須以法律規定,不能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來訂定,這是大法官一貫的見解,行政院及法務部應該要遵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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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外役監目前大都以農作為主,然而,既然外役監獄定位為中間性處遇,擔負受刑人復歸社會成功與否的重要使命,農作的性質與我國現行產業的發展有所背離,畢竟受刑人回歸社會後,多數不會從事農作,應該要以工業或服務業作為培養外役監受刑人與社會接軌的方式,較為妥當。陳次長也表示,法務部有注意到這個問題,且因外役監位處偏遠,這部分未來會往工業或服務業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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