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懲處法律長年未修!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2/18
有警察弟兄向我訴求,88會館懲處疑似違法逾期懲處的疑慮,希望我主持公道。我擔任立委一向尊重法治及權力分立,無法作任何主持。但在陳情中, #我看到法律制度面的混亂,我過去更曾提案訴求檢視現行制度。我希望受懲處的弟兄能 #依法提出救濟,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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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絕對支持警紀案件據實嚴懲,但88會館的懲處,卡在一個相當尷尬的時間點。本次警紀事件事實,為分別有107年3月12日及同年10月23日,部分同仁受輕重不等的懲處。然而, #銓敘部曾依釋字第583號解釋意旨作成函釋,大過及以下的行政懲處期間為5年,據此可能有部分人的懲處已逾時效。 #權責機關在本案可能有裁量空間,懲戒是否逾期的法律問題是確實存在的。法理上,若逾越懲處權行使期間,則應檢討機關為何那麼晚才發現風紀事件,不能及時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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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只能呼籲受懲處人提出救濟、受理機關依法處理,除了尊重法治外,上述銓敘部函釋推論的所謂法理, #背後隱含的是行政懲處法律長年未修、 #與司法懲戒制度治絲益棼,應該要整體修法解決。自從大法官93年9月17日作成釋字第583號解釋,縮短司法懲戒期間後,銓敘部就比照該法法理函釋縮短了行政懲處期間;104年懲戒法大修後,相關依據修正,銓敘部再次函釋,並調整細節內容。 #我曾在111年11月15日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針對司法懲戒和行政懲處運作上實際的扞格、對公務員程序規定不同、多次查處的不合理,研議處理整體性的修法,銓敘部、司法院、行政院人總也組成了工作圈,對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作通盤檢視。除了對個案的懲處要合法外,我更希望能建立完善的整體制度,長年未修的法律就該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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