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業糾紛濫用的警示帳戶應有解套方法--112-03-02財政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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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財政委員會質詢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應該要正視濫用警示帳戶通報機制的問題,如果是涉及商業交易或債務糾紛而遭列為警示帳戶的的情形,是不是研議可以向法院提出適當之擔保提存,解除這類案件的金融帳戶警示?
大家都知道,如果遭到詐騙,就馬上打電話至165反詐騙諮詢中心報案,165反詐騙諮詢中心為了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財產損失,會立即將詐騙的金融帳戶圈存為警示帳戶。
警察機關啟動警示帳戶通報機制,不用經過法官或檢察官的審核,金融機關就可以依SOP,不經審查直接將詐騙的金融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同時,為了避免利用同一人的帳戶進行詐騙,同一人的其他帳戶會被設定為「衍生管制帳戶」。
商業交易糾紛或者是一般債務糾紛顯然和電信詐騙、網路詐騙,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卻有人針對這類案件到警察機關提告詐欺,為了保障民眾的財產,警察機關也在第一時間通報將可疑金融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續就得等到冗長的司法程序終結後,才能解除警示,這樣是緩不濟急,公司可能因此資金周轉不靈,面臨倒閉。
防制詐騙,避免人民財產受損,當然具有社會重要性,若遭他人濫用,反而侵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政府應該思考相關的配套,才不會讓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