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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故宮妥善處理蘭千山館文物寄存將重要資產還給全民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3/07
去年,蘭千山館寄存在故宮的文物因故宮不予續約,險遭逐出宮外。2月13日,新任故宮院長蕭宗煌隨即針對蘭千山館文物在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後,終於表達希望續存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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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千山館文物在1969年寄存故宮後,所有人即已表達將文物永久留在故宮的意願。然而,故宮在去年10月要求所有人取回,在民眾與社會的壓力下,今年2月改弦易轍,又希望續存,這種「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態度與方式,難道就是政府對待重要文物,甚至對待民眾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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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媒體也指出,蘭千山館與故宮的寄存合約中有明定如任何一方沒有再續約的意願,應在半年前通知對方。故宮去年已突襲的方式解約,並要求所有人取回,更已違反合約條文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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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第2項、第66條、第67條,針對政府單位均有明訂古物保存的辦法,故宮並未依照規定辦理,對保存管理的古物、文物進行應有的工作,當中是否存在人為疏失?或是刻意為之?故宮應進行調查,並給予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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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全國所有民眾而言,蘭千山館文物不但是無價之寶,更是全民共享的珍貴資產。故宮除應積極與林家後代協調文物續存故宮外,更應嚴正檢討內部制度與《文資法》所規定的相關保存工作,不應讓任何可能的個人因素,影響對於文物的保護與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