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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9內政委員會提案說明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4/19 107年4月28日行政院組織調整,成立海洋委員會,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則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而在108年6月21日也修正公布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明確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之範圍,並簡稱為「海巡機關」,不再稱為「巡防機關」。另依同法第14條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基本原則,海岸巡防法配合組改,已經在前述時間修法,而「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卻未能及時配合修正,恐生執法疑義,本席爰提案修正本條例之訂定依據及適用機關,並將認定用砲權責之長官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以符執法現況,保障民眾權益。
另考量我國週邊海域棲地複雜多樣、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作業漁民漁船眾多;海巡機關為維護我國週邊海域秩序,依各海域的漁汛期及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部署艦艇執行護漁專案勤務,並執行碧海專案勤務,執行海上治安維護、海上人道救援等等任務。但是臺海週邊局勢緊張,島嶼主權爭議頻生,共艦侵擾不斷,海巡機關任務不斷增加,面對的挑戰日趨複雜,不僅執行海上治安維護,當涉及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執勤海巡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威脅時,使用武器應應不受本條例規範,以遂行國土防衛之責,併予提案修正本條例第16條,希望各位委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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