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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03司法法制委員會(假支付命令)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5/03 #如果莫名其妙接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或其他法律文件請務必仔細閱讀
#好好回想自己是否確實有積欠債務以及近期有無與人發生法律糾紛
#詐騙集團已經進化到會用假資料或偽造的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支付命令的用意,再於縮短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的時間,如果只是單純的金錢債務,還要透過起訴、調解、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再開辯論程序、宣判程序等冗長的訴訟流程,才能拿到判決,等到路邊的花兒開了又謝了、剛出生的嬰兒都會爬行了,恐怕都不見得拿到確定判決。 #因此才有支付命令這樣的督促程序,既縮短民眾拿到執行名義的時間,也舒緩進入訴訟程序的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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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既然是縮短流程,就代表是簡化法院審酌是否核發支付命令的流程,所以民事訴訟法才規定, #法院對於核發支付命令僅採書面的形式上審理,只要聲請人提出的資料看起來是真實的、也符合相關聲請要件,法院是不會特別開庭訊問債務人是不是有這筆債務的!就會直接核發支付命令。或許這會讓人覺得法院的核發怎麼那麼隨便,其實這是因應程序簡化、便利人民的初衷而設,且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也就是若對於支付命令內容有疑問,可以不用附帶任何理由,20日內直接以一張白紙寫上該支付命令的案號、債務人基本資料、註明「 #聲明異議」4個字,以及寫上年月日,就可以寄給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避免該份支付命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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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對有疑問的支付命令去做處理,否則收到後20日內不以為意、沒有處置,該份支付命令就會「確定」,產生確定力與執行力,法院會再核發「確定證明書」給聲請人, #聲請人就可以拿著該份確定證明書去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做強制執行!也曾經發生房東出租房屋給房客,房東戶籍地址設在該租屋處,本身住在其他地方,結果房客就以偽造的債權資料,向法院聲請對房東發支付命令,法院也是將支付命令寄到房東戶籍地,也就是房客代收,房東完全不知此事,20天內房東沒有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了!房客就拿著確定證明書聲請拍賣該租屋,然後捲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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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制度雖然是便利人民,但因為審核程序過於簡化,也逐漸變成犯罪者的另一個溫床,此部分司法院應主動研議是否修正核發支付命令的相關規定,或強化核發程序的確認、監督機制,避免遭詐騙集團或犯罪份子用來侵害人民權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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