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1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三讀發言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5/12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videos/962857594907198/
然而,因為網路發達而益形猖獗的黃牛藝文票,以 #高價轉售、#代購 藝文表演票券 #謀取暴利 的行為,換取 #不正利益 圖利,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該法構成要件舉證困難、罰則過輕,難以適用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
並且,我國已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文化政策的核心,所以,政府應當鼓勵創作、強化文創業的競爭力。黃牛票的存在極可能傷害創作者,因為一部優質的作品,必須耗費演出團隊多年的心血,可是黃牛卻能夠在短時間內,輕鬆收割文化創作者辛苦耕耘的果實,甚至產生排擠效應,讓文化的弱勢族群更難親近文化。爰此,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端正藝文表演活動票劵取得之風氣,使民眾平等享受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近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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