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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TDR)到底是不是有價證券?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5/22 臺灣存託憑證(TDR)到底是不是有價證券,至今仍存有許多爭議。
但今天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答詢時,仍堅持一貫的立場,認為TDR就是屬於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之有價證券,但真的是如此嗎? 
媒體報導,去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以專家證人身分到庭作證,郭教授表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是由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他當時正任職於該組,也指出該公告的目的係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核定權,也就是說,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並沒有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意思。很遺憾,今天金管會黃主委在答詢時,仍懷疑郭教授是否確實為當時的承辦人,莫非郭教授敢在法庭上作偽證?
從金管會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到現在TDR的爭議,金管會的始終消極被動,不思從法律層面去深究以一張備受各界抨擊的公文,是否有違反憲法的原理原則,而造成公權力行為的嚴謹性受損?在面對眾多學界、法界人士,乃至人權團體等各界的質疑時,總稱沒有違反罪刑法定、沒有違法法律明確性、沒有侵害人權。
如果真如金管會所述,有那麼多的「沒有」,為何仍有如此多的權威教授,會不斷地從法理論述上去抨擊、挑戰金管會處理TDR的違失?金管會是不是應該要研議修法,而非繼續怠惰,以一紙36年前的行政公告繼續侵害人權?為何不透過修法將疑義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