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治某病將全身細胞都殺死,有需要這樣矯枉過正嗎?─1120522司法法制委員會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5/22
#詐騙案件中若是單純民事糾紛應可建立提早解除警示帳戶的機制
#法院處理顯然是單純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犯罪案件似可考量以提存方式為之
#遭通緝的被告竟然改個姓名就可以繼續在社會上結交權貴而不會被逮顯然通緝的效力已然失靈
很多民眾向我陳情反映,許多被告詐欺的案件,其實都是單純的民事交易糾紛、債務糾紛,根本不是刑事詐騙案件,但因為有人向檢警機關提告詐欺,所以警察機關第一時間就會通報金融機構,將被告的金融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圈存凍結,此外也會將被告名下所有的金融帳戶一併凍結,導致帳戶完全無法使用,不能提款、存款、匯出款項,使個人、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幾乎面臨倒閉,快要活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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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存在很久了,只是近年來詐騙案件越來越多,不論是真的詐騙案件或單純民事糾紛卻被提告詐騙的案件,所以受到影響的人也越來越多。今天質詢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時,我就指出這個問題,並提出建議,若檢調在偵辦案件的時候,就已經明確知道該案就是單純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案件,既然只是債權債務問題而不是犯罪問題,那是不是可以早一點解除被告被圈存的警示帳戶?或是只針對有疑義的帳戶保持警示,其餘無關的帳戶能解除警示?黃次長表示,洗錢防制法已經提出修法,授權法務部來針對金融帳戶訂定相關規範,待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後,就會全面來檢視警示帳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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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院部分,如果案件審理中已經明確知悉該刑事詐欺案件其實只是單純民事債務糾紛,若直接解除警示帳戶恐有疑義,似可採取類似「 #提存制度」的方式,把告訴人主張的金額先從被告金融帳戶內予以提存至法院提存所後,則即可將遭警示的金融帳戶予以解凍。否則刑事案件程序冗長,金融帳戶又是日常生活中必須常用的交易工具,一直處於凍結無法使用的狀態,實在是非常不方便!防範詐騙、避免人民財產權受損確實是社會重要的公共利益,但若為了達成這樣的公益目的,反而讓制度被有心人士利用,而侵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就應該思考這樣的制度應該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才不會讓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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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平台的詐騙案件,負責人曾國緯(原名曾耀峯)數年前就因案被通緝,然而,卻在改名之後,持續遊走在政商名流、政府高層之間, #一邊詐騙民眾一邊將詐騙來的錢用來結交權貴!犯行真的令人髮指!然而,為何通緝這麼多年都沒有被抓到?是因為只要改個名字就抓不到?還是因為攀親附貴所以才沒有被抓?傾全國之力的通緝效力竟然如此失靈!甚至前高雄市市長陳菊的愛將-機要秘書「趙嘉寶」,103年因貪污案判刑11年確定,未到案執行遭通緝,竟然104年時還與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同桌吃飯,甚至臉書繼續使用本名打卡,並發布到處趴趴走的照片,直到108年才被緝獲!他們這種人物或政府官員,理應更容易被檢調機關掌握行蹤才對,怎麼會發布通緝之後,竟能任由他們繼續在外遊蕩、繼續吃喝玩樂、繼續結交政商名流?到底是通緝的效力太差?還是他們太會躲?還是跟綠營相關的人士,就總是有特別待遇呢?日前質詢時綠營某鄭姓立委斥責說政治力不應介入檢警系統,然而,那現在親綠人士被通緝多年,無法逮捕歸案,而放任他們在外繼續招搖撞騙、享福享樂,這不就顯示執政黨的政治力早就已經實質介入檢調機關了嗎?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videos/1303086400553582/
#法院處理顯然是單純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犯罪案件似可考量以提存方式為之
#遭通緝的被告竟然改個姓名就可以繼續在社會上結交權貴而不會被逮顯然通緝的效力已然失靈
很多民眾向我陳情反映,許多被告詐欺的案件,其實都是單純的民事交易糾紛、債務糾紛,根本不是刑事詐騙案件,但因為有人向檢警機關提告詐欺,所以警察機關第一時間就會通報金融機構,將被告的金融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而圈存凍結,此外也會將被告名下所有的金融帳戶一併凍結,導致帳戶完全無法使用,不能提款、存款、匯出款項,使個人、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幾乎面臨倒閉,快要活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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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存在很久了,只是近年來詐騙案件越來越多,不論是真的詐騙案件或單純民事糾紛卻被提告詐騙的案件,所以受到影響的人也越來越多。今天質詢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時,我就指出這個問題,並提出建議,若檢調在偵辦案件的時候,就已經明確知道該案就是單純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案件,既然只是債權債務問題而不是犯罪問題,那是不是可以早一點解除被告被圈存的警示帳戶?或是只針對有疑義的帳戶保持警示,其餘無關的帳戶能解除警示?黃次長表示,洗錢防制法已經提出修法,授權法務部來針對金融帳戶訂定相關規範,待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後,就會全面來檢視警示帳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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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院部分,如果案件審理中已經明確知悉該刑事詐欺案件其實只是單純民事債務糾紛,若直接解除警示帳戶恐有疑義,似可採取類似「 #提存制度」的方式,把告訴人主張的金額先從被告金融帳戶內予以提存至法院提存所後,則即可將遭警示的金融帳戶予以解凍。否則刑事案件程序冗長,金融帳戶又是日常生活中必須常用的交易工具,一直處於凍結無法使用的狀態,實在是非常不方便!防範詐騙、避免人民財產權受損確實是社會重要的公共利益,但若為了達成這樣的公益目的,反而讓制度被有心人士利用,而侵害了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就應該思考這樣的制度應該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才不會讓立意良善的制度,成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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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平台的詐騙案件,負責人曾國緯(原名曾耀峯)數年前就因案被通緝,然而,卻在改名之後,持續遊走在政商名流、政府高層之間, #一邊詐騙民眾一邊將詐騙來的錢用來結交權貴!犯行真的令人髮指!然而,為何通緝這麼多年都沒有被抓到?是因為只要改個名字就抓不到?還是因為攀親附貴所以才沒有被抓?傾全國之力的通緝效力竟然如此失靈!甚至前高雄市市長陳菊的愛將-機要秘書「趙嘉寶」,103年因貪污案判刑11年確定,未到案執行遭通緝,竟然104年時還與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同桌吃飯,甚至臉書繼續使用本名打卡,並發布到處趴趴走的照片,直到108年才被緝獲!他們這種人物或政府官員,理應更容易被檢調機關掌握行蹤才對,怎麼會發布通緝之後,竟能任由他們繼續在外遊蕩、繼續吃喝玩樂、繼續結交政商名流?到底是通緝的效力太差?還是他們太會躲?還是跟綠營相關的人士,就總是有特別待遇呢?日前質詢時綠營某鄭姓立委斥責說政治力不應介入檢警系統,然而,那現在親綠人士被通緝多年,無法逮捕歸案,而放任他們在外繼續招搖撞騙、享福享樂,這不就顯示執政黨的政治力早就已經實質介入檢調機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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