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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法院-詐騙案件輕判、司改無感)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5/24 #法院判處徒刑雖然是審判核心事項但詐騙案件多數輕判顯然不足以遏止歪風
#司法改革迄今仍然讓多數民眾無感的一大原因是在於法院的態度
從統計資料來看,106年時詐騙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13.1%,110年則遽增到23.4%,但是絕大多數都是輕判,106年到110年的5年間,只有355人(約0.5%)被判刑3年以上,但1年以下的人數共有4萬8,929人,占比約70.1%,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有2萬428人,占比約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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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表示,詐騙集團的案件大多是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的「 #加重詐欺罪」,判處1年到2年的徒刑,其他案件之所以會判刑比較輕,是因為多數是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的一般民眾,適用的是刑法第339條的「 #普通詐欺罪」。雖然一昧重判不見得能減少案件數量,必須有其他措施或制度同時改善,例如加強對民眾的宣導與教育、設置更完善的金融管理機制、提升資訊安全防護等,然而,對於逐年遞增的詐欺案件、惡性越來越重大的行為,適時加重刑度,或許也是遏止詐騙歪風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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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上,只有被告與檢察官才是所謂的「當事人」,被害人與家屬並非當事人,所以被害人與家屬不見得有機會能在法庭上發聲、表示意見。最高法院就8年前西門町雙屍命案,兇手陳福祥改判無期徒刑,而令2名死者的母親錯愕的是,完全沒有接到最高法院開庭通知,無法到庭表示意見,讓家屬感慨:連一絲尊嚴都沒有!湯景華縱火案燒死6人,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於最高法院當庭遞狀聲請為告訴代理人時,被法官拒絕,律師只能脫下律師袍坐在旁聽席,無法為死者家屬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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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最高法院的性質是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然而,若有開庭,是不是能考量讓被害人或家屬能參與全部的訴訟程序,並能將內心的聲音表達讓法官知道呢?尤其是侵害法益較為重大的案件,至少通知他們到庭,見證被告受到司法制裁的過程,彌補被害人或家屬的傷痛,不啻是實現正義其中一種方式,畢竟在犯罪行為中,真正受到傷害、感到痛苦的,不就是被害人與其家屬嗎?法院的許多作為,固然沒有違法,卻欠缺人性與溫度,人民長期以來不滿司法,一大原因是司法的「態度」,多一些體諒、同理,會讓承受煎熬的被害人與家屬,至少在感受上能好一些,期盼未來能逐漸讓人感受到, #司法是溫暖且富有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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