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起訴不等於有罪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8/15
#尚未判刑確定前均應視為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
#貪污案件是重大犯罪
#偵審機關皆應審慎為之
昨天,台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貪污案,說明偵查結果。其中提到存款有千萬餘元,以及每個月受到某基金會挹注10萬元作為協助執行立委職務等等,還有許多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資訊,對於為什麼新聞稿會有此內容,教過媒體因應的我,心中浮現大問號。
照理講,起訴書內應該只會有「 #犯罪事實併所犯法條」,以及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嫌犯罪的理由,如此而已,不應該出現其他與案件沒有直接相關的內容才對。被告的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經濟能力、品行、智識程度等項,都只是刑法第57條所列的「 #科刑輕重的審酌標準」而已,這些事項應該在法院審理到最後階段時,由檢察官、被告各自就科刑範圍表達意見的時候再來陳述即可,如果檢察官在起訴書內提及這些科刑審酌事項就算了,但為何新聞稿上也要寫出來?就算高市長是公眾人物,但有必要揭露身家私事嗎?
果然,今天媒體也有批評台北地檢署的起訴書、新聞稿內容過於八卦,甚至還有可能遭致刻意抹黑、塑造貪婪的形象、用來打擊其人格與名譽之虞。其他地檢署就貪污案件的新聞稿,有這樣寫嗎?檢察官身為國家公益守護者,應當依法論事即可,至於對被告的背後身家私事,或是對被告做出不必要的評語(例如強調被告有傲人的學歷),就顯然多餘了。
法治國的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因為當事人的黨派階級而有異。貪污是重大犯罪,自不能輕率為之, #司法機關本來就是依法論法且就事論事的地方,而非政治因素或政治力量的介入就被影響,這也是為什麼憲法要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因。雖然目前台北地檢署以貪污罪起訴,但是回顧過往各級民代因助理公費涉嫌貪污罪者,縣市議員被重判者眾,但中央級民代多獲判無罪。被告前南投縣長彭百顯涉嫌貪瀆案,也歷經11年漫長的司法審理,最終獲判無罪,所以,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被告都是無罪的,起訴並不代表就是有罪,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真諦!
高虹安雖被起訴,但法律訴訟長路漫漫,定讞前都切莫先入為主認定被告就一定構成犯罪!相信高虹安也會透過訴訟攻防,為自己爭取清白,對於她捍衛自己清白的自由與權利,我們也都予以尊重與祝福。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posts/830705175093702
#無罪推定原則
#貪污案件是重大犯罪
#偵審機關皆應審慎為之
昨天,台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貪污案,說明偵查結果。其中提到存款有千萬餘元,以及每個月受到某基金會挹注10萬元作為協助執行立委職務等等,還有許多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資訊,對於為什麼新聞稿會有此內容,教過媒體因應的我,心中浮現大問號。
照理講,起訴書內應該只會有「 #犯罪事實併所犯法條」,以及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嫌犯罪的理由,如此而已,不應該出現其他與案件沒有直接相關的內容才對。被告的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經濟能力、品行、智識程度等項,都只是刑法第57條所列的「 #科刑輕重的審酌標準」而已,這些事項應該在法院審理到最後階段時,由檢察官、被告各自就科刑範圍表達意見的時候再來陳述即可,如果檢察官在起訴書內提及這些科刑審酌事項就算了,但為何新聞稿上也要寫出來?就算高市長是公眾人物,但有必要揭露身家私事嗎?
果然,今天媒體也有批評台北地檢署的起訴書、新聞稿內容過於八卦,甚至還有可能遭致刻意抹黑、塑造貪婪的形象、用來打擊其人格與名譽之虞。其他地檢署就貪污案件的新聞稿,有這樣寫嗎?檢察官身為國家公益守護者,應當依法論事即可,至於對被告的背後身家私事,或是對被告做出不必要的評語(例如強調被告有傲人的學歷),就顯然多餘了。
法治國的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因為當事人的黨派階級而有異。貪污是重大犯罪,自不能輕率為之, #司法機關本來就是依法論法且就事論事的地方,而非政治因素或政治力量的介入就被影響,這也是為什麼憲法要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因。雖然目前台北地檢署以貪污罪起訴,但是回顧過往各級民代因助理公費涉嫌貪污罪者,縣市議員被重判者眾,但中央級民代多獲判無罪。被告前南投縣長彭百顯涉嫌貪瀆案,也歷經11年漫長的司法審理,最終獲判無罪,所以,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被告都是無罪的,起訴並不代表就是有罪,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真諦!
高虹安雖被起訴,但法律訴訟長路漫漫,定讞前都切莫先入為主認定被告就一定構成犯罪!相信高虹安也會透過訴訟攻防,為自己爭取清白,對於她捍衛自己清白的自由與權利,我們也都予以尊重與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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