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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竟然考慮用兒童權利公約來幫被告減刑?!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9/15 #彰化地院竟然考慮用兒童權利公約來幫被告減刑
#最高法院已經有判決明白表示不可行
大家應該還記得,今年1月23日大年初二上午8點多,彰化發生一起死亡車禍,死者是彰化警分局快官派出所員警偉倫!祂當時剛服完勤務,在騎機車返回租屋處的路上停等紅燈時,不料遭到後方一部疾駛而來的車輛追撞,遭撞飛10多公尺,送醫後不治身亡,肇事駕駛吳男也拋出車外身受重傷,警方還在轎車上找到疑似毒品的東西。一位年輕有為的員警就這樣離開人世,而這個傷痛,只能透過司法來追究加害者的責任!
今天下午,彰化地院召開準備程序庭,公訴檢察官當庭舉出多則最高法院判決據理力爭,但法院似乎仍不理會最高法院作出的法律解釋,依然考慮用兒童權利公約來幫被告減刑的適法性!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所定:「 #第1項: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思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 #第2項: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表達意見之機會。」之意旨,兒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其之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通過間接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此即為兒童發表意見之權利。
其中所謂「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之涵義,固包括所有影響到兒童的相關司法訴訟,然仍以涉及兒童本身主體之監護、教養、安置及觸犯法律,或是兒童成為被害客體之刑事犯罪、性虐待、暴力或其他形式虐待的受害者等案件為主。 #尚難因此即謂兒童監護人之父母犯罪案件亦包括在內…。
也就是說,兒童的父母犯罪,並不包括在兒童權利公約所要求必須讓兒童表達意見的範圍內!所以彰化地院在審理吳男駕車追撞偉倫致死的案件,並不適用兒童權利公約,讓吳男的未成年子女出庭表達意見,甚至以此作為幫吳男減輕刑責的依據!
被告的權益固然要保障,但是,如果不符合法規範保障的要件,且最高法院都已經明白對此種情形表示過看法,不知道彰化地院仍然如此作為的理由是什麼?如果疑似毒駕者撞死代表正義的員警,卻還能獲得減刑、輕判,這如何令家屬接受?如何讓執法者不心寒?如何要求人民相信正義依然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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