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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兒童被害人及證人,怒見檢警司法開倒車!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09/19 #對待兒童被害人及證人的調查應有專業人員適當協助
#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
#並落實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刑事政策
高雄市苓雅區15日發生凶殺案,兇嫌鄰居吳男因不明原因在當日上午持刀上樓,刺殺羅姓夫妻後逃逸,當下2人的2名兒子目擊過程,隨即至管理室求助,員警獲報到場時,發現被害人1人倒臥客廳地板,1人則倒臥臥室地板,均已明顯死亡。
真是令人悲傷與人神共憤的案件!究竟要有多深的冤仇大恨,才會促使一個人用如此兇殘的手段殺害他人?而現今最重要的,除了案件偵辦的進度外,還有死者2名稚子的照顧!接下來勢必還有許多司法程序要進行,然而,兒童能否禁得起連番的詢問?如何安撫幼小的心靈?如何不再多次回憶那些不堪的畫面?親眼目睹令人驚恐至極的犯罪現場,這絕對非常需要專業人員介入與協助!
十幾年前,我曾經寫過【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刑事偵訊:以性侵害與人口販運為例】專文,討論對待兒童被害人、證人的處理方式,內容應可供本案進行司法程序的參考:「…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應當以關愛和謹慎的態度對待兒童被害人和證人,考慮到他們的個人處境和緊迫需要、年齡、性別、傷殘情況和成熟程度,並充分尊重他們的身體、精神和道德的完整性; #為了避免給兒童造成更多的痛苦, #應當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以敏感的、 #尊重人的和周密的方式進行面談、 #檢查和其他形式的調查。
上述的兒童被害人與證人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就是《 #兒童權利公約》的體現,諷刺的是,我國自103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居然高雄市兩位目睹雙親殘忍被殺的幼兒,還要繼續忍受刑事司法制度上毫無【以被害人為中心】與兒童權利保障的訊問,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國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後,及致力於對被害人保護,警察設有婦幼隊,地檢署也有婦幼專組檢察官,也訂有相關法規與作業程序,例如: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本案雖然不是性侵害案件,然而此等暴力兇殺案件,目擊者又是死者年僅6、7歲的孩子,心裡衝擊與創傷之巨大,絕對不亞於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因此似可比照減述作業程序,以減少讓幼童不斷回憶與陳述案發經過,所造成一遍又一遍的身心創傷!
#怒見檢警司法開倒車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posts/848271666670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