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務必正確,交通部、警政署責無旁貸!
刊載者:游毓蘭委員
刊載日期:2023/11/22
警察交通執法一定要本於公平正義原則,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
昨天,邀請交通部、警政署釐清一些執法爭議,希望警察能正確執法,同時針對下列舉發處分如有錯誤或不當情形,要求警政署主動協助民眾採取救濟措施,以維民眾權益。
一、民眾反映騎乘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進入國道,除開單罰鍰外,還遭強制拖吊,需另支付2400元拖吊費,似有不合理。經協調結果,認為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進入國道,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7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未禁止其行駛。國道公路警察局依該條例第85條之2,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不無疑義。我並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警政署重新研訂「行人自行車機車進入國道處理程序規定」,應依比例原則,不可踰越必要程度,亦不可變相以拖吊,做為處罰機車進入高速公路之手段。
二、又民眾行經非交岔路口彎道未打方向燈被開單,民眾質疑非交岔路口要打方向燈嗎?被開單覺得很冤枉。交通部說明因未經過岔道無決策點,單純順向彎道應不需要打方向燈。我要求警政署應轉所屬警察機關知照,勿為錯誤舉發。另常有類似爭議問題的Y字路口直行、出入匝道直行跨過車道線、出入圓環時,方向燈之正確使用方式,我也一併要求交通部應就各種樣態明確規範,廣為宣導,並請警政署轉所屬各警察機關知照,不要再有錯誤執法。
三、另外,民眾駕自小客車同車道右側直行通過遭以右側超車開單,經交通部說明,這種直線通過的駕駛行為非屬「超車」樣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舉發係屬違誤。
警察執法務必正確,基層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舉發要件有疑義時,應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律定或函報交通部解釋,警政署與交通部要好建立機制,不宜由地方警察機關自行洽詢公路監理機關解釋,致各地方警察機關有不同執法標準情形,甚至錯誤,也讓民眾無所適從。
也要提醒大家,對警察的交通罰單如認不合理,應尋求救濟,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https://www.facebook.com/yes2020tw/posts/882332399930979
昨天,邀請交通部、警政署釐清一些執法爭議,希望警察能正確執法,同時針對下列舉發處分如有錯誤或不當情形,要求警政署主動協助民眾採取救濟措施,以維民眾權益。
一、民眾反映騎乘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進入國道,除開單罰鍰外,還遭強制拖吊,需另支付2400元拖吊費,似有不合理。經協調結果,認為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進入國道,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7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未禁止其行駛。國道公路警察局依該條例第85條之2,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不無疑義。我並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警政署重新研訂「行人自行車機車進入國道處理程序規定」,應依比例原則,不可踰越必要程度,亦不可變相以拖吊,做為處罰機車進入高速公路之手段。
二、又民眾行經非交岔路口彎道未打方向燈被開單,民眾質疑非交岔路口要打方向燈嗎?被開單覺得很冤枉。交通部說明因未經過岔道無決策點,單純順向彎道應不需要打方向燈。我要求警政署應轉所屬警察機關知照,勿為錯誤舉發。另常有類似爭議問題的Y字路口直行、出入匝道直行跨過車道線、出入圓環時,方向燈之正確使用方式,我也一併要求交通部應就各種樣態明確規範,廣為宣導,並請警政署轉所屬各警察機關知照,不要再有錯誤執法。
三、另外,民眾駕自小客車同車道右側直行通過遭以右側超車開單,經交通部說明,這種直線通過的駕駛行為非屬「超車」樣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舉發係屬違誤。
警察執法務必正確,基層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舉發要件有疑義時,應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律定或函報交通部解釋,警政署與交通部要好建立機制,不宜由地方警察機關自行洽詢公路監理機關解釋,致各地方警察機關有不同執法標準情形,甚至錯誤,也讓民眾無所適從。
也要提醒大家,對警察的交通罰單如認不合理,應尋求救濟,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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