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業務職掌介紹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務簡介
一、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前段規定,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另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有關院會交付本會審查之議案審查情形,本會除定期編製議案審查一覽表公布於本會網站外,每會期並編製「會務報告」,以供參考。
二、得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及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後段規定,各委員會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另依同法第6條之1規定,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因此,就業務報告及為擬定本會立法計畫,本會每會期均由召集委員排定會議邀請受本會業務監督之院、部機關首長到會報告並備詢,與邀請該院、部人員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三、審查總預算、決算案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1項第7款劃歸本會審查之機關,計有: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立法院;司法院及所屬;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監察院;法務部及所屬。前述各機關之特種基金及其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預、決算書。
四、本會現有職員
本會現有職員計專門委員、主任秘書、簡任秘書、簡任編審、科長、專員各1人、薦任科員3人,委任科員及技工各1人,總計11人,人力配置精簡,均能秉持優良服務傳統,全力以赴,做好各項議事行政及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