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108年度績效獎金決算數為4,313萬7千元,較預算數2,369萬6千元,超支1,944萬1千元。 經查該行近年度績效獎金均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謹說明如下:
(一)績效獎金核發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最高限為2.4個月
為激勵工作績效,政府建立獎金制度,於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內涵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其中「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給。次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績效獎金之計算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依盈餘達成程度核發:(1)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為1.2個月;(2)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核發;(3)超過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加計每級0.4個月(依超逾法定盈餘標準程度而定,共3級,最高至1.2個月);故最高限為2.4個月。
(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月數高於預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依決算法第23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據該行表示,依財政部102年4月29日台財人字第10208612100號函修正「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績效獎金由各事業年度達成之總盈餘,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提撥計給,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提撥1.2個月薪給總額,超過法定盈餘者,分級調整,爰績效獎金預算均在用人費用限額內編列1.2個月。查該行自103年度起,均以1.2個月保守編列績效獎金預算,惟發放月數均高於預算,以2.4個月發放,致決算數遠高於原編預算(詳表1),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恐難發揮預算管控功能。
綜上,輸出入銀行近年度短編或未編績效獎金預算,而於實際發放時再以超支併決算辦理,實有欠妥,嗣後允宜參酌實際情形編列,以發揮預算管控功能。
表1 101至108年度輸出入銀行績效獎金預、決算金額及月數一覽表
單位:月、新臺幣千元
年度
發放月數
發放金額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a
決算數b
併決算數b-a
101
0
2.40
0
39,005
39,005
102
1.57
2.40
29,582
39,301
9,719
103
1.20
2.40
22,009
38,321
16,312
104
1.20
2.40
21,981
39,315
17,334
105
1.20
2.40
22,216
38,205
15,989
106
1.20
2.40
22,629
40,312
17,683
107
1.20
2.40
23,944
41,672
17,728
108
1.20
2.40
23,696
43,137
19,441
說 明:101年度績效獎金審定數為2.6個月及4,225萬6千元,上表數據為實際發放月數及金額。
資料來源:輸出入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