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基金於102年度首度訂定「節省國庫利息支出」之關鍵績效指標,用以衡量債務管理及基金運作之績效,惟債務管理指標於106年度至108年度間一再變動,且部分年度目標值訂定保守,謹說明如下:
(一)105年度以前所訂績效指標「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由於目標值訂定保守,故均達成目標
1.本院審查101年度債務基金預算案所作決議:「‥爰要求財政部於3 個月內研訂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並於101 年起實施,俾據以作為衡量債務管理及基金運作之績效,以強化債務管理績效。」爰此,國庫署自102年度起遂訂定「節省國庫利息支出」之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係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所節省之利息支出,102年度至105年度所訂目標值分別為6,000萬元、1億2,000萬元、6,000萬元及1億元。
2.據債務基金債務管理績效評估報告顯示,102年度至105年度辦理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所節省之利息分別為2.72億元、2.45億元、3.73億元及3.17億元,因該署績效指標目標值訂定保守,故均達成目標。惟近年度利息節省數額與實施初期每年節省數40餘億元相較,差距甚大,主要係近年利率較低,而早期公債年息較高、持有者惜售,壓縮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之財務操作空間所致;而104年度及105年度因稅課收入實徵數超逾預算數,提早由總預算撥入強制還本數,使債務基金得以提前償還中長期借款,致各該年度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達710億元及774億元,節省利息數則為3.73億元及3.17億元,為近年來成效較佳之年度。
(二)106年度績效指標改為「債務還本金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惟其係屬例常事務之處理,所訂標準過於寬鬆
1.102年度以來均以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情形作為衡量標準,106年度改以「債務還本金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作為評估標準,該年度目標值為13%,預計達成舉新還舊減輕債息負擔、強制還本償還未到期債務、調整債務結構使債務平滑化及債券市場健全發展等效益。
2.上述評估之標準,中央政府債務還本金額包含中央政府強制還本數及舉新還舊之債務還本,惟中央政府強制還本數本應依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公債法)每年需予編列,而舉新還舊之債務還本亦多屬該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近年償還原有到期債務占舉借新債之比率均甚高,104年度及105年度該比率雖稍下降,惟仍達90%以上,106年度復上升至95.47%;以此例常性債務處理作為評估標準衡量績效,恐過於寬鬆。
(三)107年度績效指標變動為2項,108年度復變更為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1項
1.據債務基金提供資料,為強化中央政府債務控管及符合國際潮流,107年度又再變動績效指標為2項,分別為指標1「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與基期比較之減少幅度」及指標2「中央政府債務還本金額占債務到期數比率與基期比較之增加幅度」,兩者各占50%加權計算,目標值設定為4.40%,實際達成值19.08%。
2.108年度原先未訂定績效指標,然國發會國家發展計畫將「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列為績效指標,目標值設定為7.03%,實際達成值5.8%。
綜上,債務基金近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一再變動,且部分年度目標值訂定保守,恐不易衡量債務基金管理績效,故宜揭露近年指標變化及各年達成情形,俾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