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108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編列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億2,538萬8千元,惟均未執行。經查:
(一)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概述
為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住戶加速重建,減低其貸款負擔,內政部爰於108年4月18日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針對僅持有1戶住宅之家庭,若該住宅所在之各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範圍內,且家庭年所得低於住宅所在縣(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提供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經核定後,自行向金融機構貸款,由政府補貼貸款前3年之部分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該利息補貼之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期間: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至110年底止。
2.優惠貸款額度、優惠利率、承貸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貸款額度每戶最高新臺幣350萬元,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計算,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3.政府補貼利率:1.433%(即承貸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4.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合計最長5年。
5.補貼期間:為承貸金融機構撥付貸款開始利息補貼之日起3年內,第4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由借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
(二)108年度尚無申請案件,允宜宣導提高民眾申請意願
詢據營建署表示,危老重建案件自107年度開始申請,因申請後尚須進行相關法定程序始進行重建工程,再據以申請重建工程貸款利息補貼;另部分重建工程已尋求其他融資選擇,因此108年度尚無申請重建工程貸款利息補貼之案件,允宜宣導提高民眾申請意願。
綜上,為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住戶加速重建,減低其貸款負擔,住宅基金爰辦理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惟108年度尚無申請案件,允宜宣導提高民眾申請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