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108年度決算投入淡海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3億6,169萬4千元、高雄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1億9,173萬5千元。經查:
(一)允宜儘速與新北市政府協商確認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權責
為紓解臺北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行政院於81年間核定「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淡海新市鎮將以分期分區(3期7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都市計畫年期預定至103年止。嗣因應環境變遷,行政院於102年4月間核定「修訂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由3期7區調整為2期4區,都市計畫年期由至103年止調整至125年止,第1期發展區之開發方式維持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另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方式修正調整為第1開發區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第2開發區則以多元方式辦理開發。
第1期發展區之開發持續進行中,第2期發展區新北市政府於106年1月間曾表達主辦意願,案經內政部研商後由營建署就相關業務與該府進行協調,惟內政部於108年2月15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確認接手辦理淡海新市鎮之政策,新北市政府爰於108年2月23日函復重申係有條件接手辦理。是以,淡海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權責分尚未明朗,允宜儘速與新北市政府協商確認,以進行後續開發。
(二)高雄新市鎮之後期發展區規劃設置為科學園區,仍待積極與相關機關偕同推動
為紓解高雄都會區中心都市成長壓力,行政院於81年8月間核定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計畫採區段徵收、分期分區(3期4區)辦理,都市計畫年期原至106年止,後依高雄市政府103年3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第2階段)」,將都市計畫年期調整至110年止,並修正為第1期發展區(區分為綜合示範社區及墳墓用地)及後期發展區(第2期發展區)。
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刻由營建署持續開發中,後期發展區將交由高雄市政府辦理。惟詢據營建署表示,該府原於106年10月間「修訂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嗣於107年7月間行政院政務委員視察指示後期發展區將規劃設置科學園區,並由營建署負責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高雄市政府負責執行開發工程;科技部將其納編為科學園區;台糖公司無條件提供土地,與園區合作開發。鑑於高雄新市鎮後期發展區事涉營建署、高雄市政府及科技部等機關之權責分工,該區之開發仍屬規劃初期,仍待積極與相關機關偕同推動,以提升整體開發成效。
綜上,淡水新市鎮第2期發展區之開發權責仍未明朗,允宜儘速與新北市政府協商確認,以進行後續開發。高雄新市鎮後期發展區規劃設置科學園區,事涉營建署高雄市政府及科技部等機關之權責分工,目前尚處規劃初期,仍待積極與相關機關偕同推動,以提升整體開發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