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基金係依藥害救濟法第5條設置,該基金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基金之來源包括依藥害救濟法第7條規定,由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其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繳納之徵收金,以保障消費者用藥權益。經查:
(一)近年來藥害救濟提撥收入逐年增加
依藥害救濟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應設置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故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同法第7條,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其前1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繳納徵收金至藥害救濟基金;另同法第8條規定,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1之滯納金。是以,藥害救濟基金於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科目項下編列醫療衛生救濟提撥收入,係依前揭規定係向藥商徵收之收入,103至108年度徵收數介於6,325萬餘元至8,331萬餘元之間,占該基金來源之九成以上(詳表1),且該提撥收入逐年增加。
表1 103至108年度藥害救濟提撥收入徵收數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決算數(1)
藥害救濟提撥收入
決算數(2)
(2)/(1)
103
67,238
63,255
94.08
104
69,165
65,893
95.27
105
72,212
67,955
94.10
106
73,550
72,418
98.46
107
78,235
77,266
98.76
108
83,803
83,319
99.42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二)部分業者除未依限完成申報作業外,仍有申報錯誤、短報或溢報等情事,允宜加強輔導業者遵循規定
藥害救濟基金會每年5月發函通知應繳納徵收金之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規定於限期內申報及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惟仍有部分業者未依上開規定期限完成報繳徵收金作業,106至108年度分別為50家、52家及46家(詳表2)。
表2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限申報及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統計表
單位:家;%
年度
應申報徵收金之業者家數A
未依規定期限於6月底前完成申報業者家數
合計
無銷售額而毋須繳納徵收金者
應繳納徵收金者
家數B
占比
B/A
106
734
50
6.81
25
25
107
719
52
7.23
22
30
108
673
46
6.84
19
27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另該基金每兩年度編列1次70萬元之「藥害救濟徵收金會計查核專案計畫」委託會計師進行抽查業者申報情形,依近3次委外查核報告統計,業者申報錯誤比率為104年度17.24%及106年度35.48%,108年度降至14.52%,與以前年度相較,已有改善(詳表3);惟108年度短報徵收金23萬7千元,較106年度增加,允宜積極督促業者遵循法令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表3 委託會計師查核業者報繳藥害救濟徵收金結果彙整表
單位:家;新臺幣千元;%
年度
委外查
核家數
申報錯
誤家數
申報錯
誤比率
溢報徵收金
短報徵收金
家數
金額
家數
金額
104
58
10
17.24
2
2,648
8
109,189
106
62
22
35.48
7
93,515
15
102,186
108
62
9
14.52
5
67,390
4
237,303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綜上,依藥害救濟基金近年來委託查核計畫結果分析,部分業者未確實依照規定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未依限申報或申報錯誤等情形,主管機關亟應加強查核及宣導,並落實裁罰規定,俾督促業者遵循藥害救濟法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徵收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