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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一一、國有非公用土地自105年起保留土地筆數及面積增加頗速,截至109年底止價值逾4千億元,惟無細項統計資料,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及管理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公務預算部分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截至109年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總面積21萬9,543公頃、土地總值8,706.02億元,其中列為「保留土地」價值為4,254.92億元,占國有非公用土地總價值比率近5成(48.87%),且近年保留土地筆數及面積增加頗速,惟無細項統計資料。謹說明如下:

(一)自105年起保留土地筆數、面積及價值因土地產籍管理區分重分類而大幅增加,成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要組成項目之一

1.從101年底至109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保留土地資料以觀(詳表1),101年底保留土地僅49萬7,492筆(錄),爾後逐年增加,102年底至104年底分別為51萬1,835筆(錄)、53萬566筆(錄)及53萬4,203筆(錄),雖筆(錄)數逐年增加,然面積卻逐年減少,101年底至104年底分別為5萬1,854公頃、4萬9,867公頃、4萬8,852公頃及4萬6,852公頃。惟國產署105年7月間辦理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之重分類,該年底保留土地、面積、價值分較104年底增加6萬6,257筆或12.4%、2萬2,491公頃或48%及1,027億7,139萬7千元或28.65%。

2.截至109年底止,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為70萬1,230筆(錄)、7萬6,037公頃及4,254億9,227萬4千元,較101年底分別增加20萬3,738筆(錄)或40.95%、2萬4,183公頃或46.64%及856億3,522萬9千元或25.2%,且分別占109年底整體國有非公用土地177萬6,495筆(錄)、面積21萬9,543公頃、價值8,706億167萬7千元之39.47%、34.63%及48.87%,比率居高不下,成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要組成項目之一。

表1 101年底至109年底止保留土地概況表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年度

筆(錄)數

較上年增減

面積

較上年增減

公告地價

較上年增減

101

497,492

-

51,854

-

339,857,045

-

102

511,835

14,343

49,867

-1,987

362,960,063

23,103,018

103

530,566

18,731

48,852

-1,015

363,976,965

1,016,902

104

534,203

3,637

46,852

-2,000

358,716,858

-5,260,107

105

600,460

66,257

69,343

22,491

461,488,255

102,771,397

106

630,845

30,385

72,204

2,861

468,434,387

6,946,132

107

648,158

17,313

73,395

1,191

440,699,689

-27,734,698

108

676,194

28,036

76,229

2,834

439,657,412

-1,042,277

109

701,230

25,036

76,037

-192

425,492,274

-14,165,138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二)保留土地截至109年底止之分布概況

1.依國產署提供各分署截至109年底止保留土地(詳表2)資料顯示,筆(錄)、面積及價值均以北區分署居冠,南區分署次之,中區分署再次之。雖各分署所轄保留土地筆(錄)及面積差異不大,惟北區分署保留土地價值合計2,519億8,676萬7千元,占整體保留土地價值之59.22%。

2.復從各縣市保留土地資料以觀(詳表3),以新北市7萬6,484筆(錄)最多,高雄市6萬4,792筆(錄)次之,台南市6萬2,401筆(錄)再次之;面積則以花蓮縣1萬94.41公頃居冠、其次為新北市8,753.25公頃、再次為台東縣7,454.49公頃;土地價值前6高者均為直轄市,以台北市985億9,510萬6千元最高、新北市786億4,570萬9千元次之、高雄市389億9,308萬2千元再次之。

表2 109年底止保留土地概況表(分署別)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

筆(錄)數

面積

公告地價北區分署

252,116

29,654.31

251,986,767

中區分署

205,223

19,632.02

77,505,478

南區分署

243,891

26,750.81

96,000,029

合計

701,230

76,037.14

425,492,274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表3 109年底止保留土地概況表(市縣別)

單位:筆(錄)、公頃、新台幣千元

縣市別

筆(錄)數

面積

公告地價

台北市

27,541

1,323.74

98,595,106

新北市

76,484

8,753.25

78,645,709

桃園市

49,789

1,771.69

37,209,827

台中市

61,684

3,463.59

23,978,686

台南市

62,401

6,952.37

31,001,615

高雄市

64,792

4,447.36

38,993,082

宜蘭縣

13,636

3,595.19

4,254,580

新竹縣

20,627

1,093.87

5,535,049

苗栗縣

18,928

1,389.11

5,996,282

彰化縣

43,428

3,023.03

18,944,276

南投縣

28,720

6,569.23

5,986,473

雲林縣

22,577

3,877.17

7,431,209

嘉義縣

25,918

3,858.40

5,570,622

屏東縣

38,013

3,173.80

10,471,885

台東縣

25,917

7,454.49

4,520,610

花蓮縣

36,623

10,094.41

7,760,828

澎湖縣

21,826

721.84

1,196,419

基隆市

22,639

2,317.29

23,787,789

新竹市

9,259

216.03

9,633,504

嘉義市

5,024

142.55

4,245,796

金門縣

24,415

1,724.85

1,538,250

連江縣

989

73.88

194,677

合計

701,230

76,037.14

425,492,274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三)目前無保留土地子管理區分資料,無從得知細項情形,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

為執行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事宜,國產署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訂定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該作業程序第13點載明,執行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應於不動產產籍資料登錄管理區分、子管理區分;並將管理區分及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明列於該規定附件九,保留則係其中管理區分項目且下分11項子管理區分項目(詳表4);進一步詢據國產署上揭11項子管理區分細項資料,該署表示報表僅顯示至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資料,是以未能提供11項子管理區分個別之筆數、面積及價值,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並採取相對應管理措施。

表4 保留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

管理區分

子管理區分

定義

保留

交通水利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依法令規定或基於法律關係提供使用或另有用途。

1.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未被占用之交通水利墳墓用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經核定暫不處分

因另有用途或現況特殊,經核定不宜即行處分。

3.地上有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

地上有圍籬、雨遮、水泥地、巷道、溝渠等為不特定人使用。

4.同意使用

依規定同意使用或通行。

5.綠美化

以認養方式提供中央機關、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綠美化案件。

6.未分管之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使用範圍未逾其持分

國私共有土地,未與共有人達成分管協議前,其他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未逾其應有部分者,不列管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

7.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

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用地或保留特定公用用途土地。

8.屬電業法規定之設施使用

現況已施設或即將施設電業設施,符合電業法第38條規定。

9.促進環境保護

以認養方式提供環保團體辦理促進環境保護案件。

10.文化資產認養維護

以認養方式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自然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案件。

11.法院判決有權使用

經法院判決屬有權使用。

資料來源: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3點及該規定附件九。

綜上,自105年起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之重分類,逐年釐清土地產籍等因素,致使保留土地增長頗速。截至109年底止,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占國有非公用土地之39.47%、34.63%及48.87%,比率居高不下,亦較101年底分別增加40.95%、46.64%及25.2%,惟目前國產署報表僅顯示至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細項之統計資料,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並加以適時管理,允宜加以改善,以活化國家資產並創造資產價值。

(分機:8661 鄧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