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於52年制定公布,已難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現況所需,又我國與他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協議)僅為框架性規範,需有國內法規補充銜接,爰107年5月2日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以資遵行。該部專法為我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準據,惟公布施行以來,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件數並未顯著增加;又該法雖增訂犯罪所得返還外國被害人或外國政府之辦理依據,惟執行成效仍有限。經查:
(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後,與他國刑事司法互助件數並無增加,與各國之司法互助合作密度容待提升
鑒於跨國犯罪案件日益頻繁,考量國際刑事司法實務所需,法務部自99年度起即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小組進行法案研究,並多次與司法院、外交部、陸委會等機關會商,歷經多年討論研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於107年5月2日公布施行,至此我國執行刑事司法互助事項方有完整之基本法源可資遵循,有利我國與外國司法機關相互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之請求與執行,除消除過往因法規欠缺所導致之不確定性外,並可補充與他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不足,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為打擊跨境犯罪,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前,除中國以外,我國已與美國、菲律賓、南非等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 (詳表1),且已執行多年,觀察前揭協議(定)截至109年底累計辦理成效,我國向美國請求209件、美國向我國請求101件;我國向南非請求3件、南非未曾向我國提出請求;我國向菲律賓請求27件,菲律賓向我國請求1件,我國請求刑事司法互助件數均顯著較高於他國。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以前,我國簽署之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有限,刑事司法互助案件係尚可依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及本於互惠原則處理相關事宜。為比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前後之差異,洽請法務部提供刑事司法互助辦理概況(詳表2),由我國與他國請求刑事司法互助合計件數觀之,105年度及106年度刑事司法互助件數各為31件及19件;107年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該年度即為近年刑事司法互助合計件數最高者,合共40件;惟其後年度件數並無提升,108年度及109年度略降為33件及35件,其中我方請求件數未有顯著變化,他國請求我方協助件數則有降低態勢,顯見未來我國與各國間之合作密度尚有提升空間。另自108年度起我國陸續與波蘭、諾魯、貝里斯及斯洛伐克等國家簽訂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將有助於強化雙方對於犯罪防制、刑事案件調查及審理等相關事項之合作,惟條約(協定)簽署迄今時間尚短,且部分尚未生效,後續辦理成效亦仍待持續關注。
表1 截至109年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定)辦理成效
協議(定)名稱
簽訂日期
生效日期
成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91.3.26
91.3.26
我方向美國請求209件
美國向我方請求101件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102.7.24
103.11.28
我方向南非請求3件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102.4.19
102.9.12
我方向菲方請求27件
菲國向我方請求1件
說 明:本表摘列107年底前簽署之協定(議)。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2 105年度至109年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我方請求
他國完成
他國請求
我國完成
雙方請求合計
105
23
14
8
8
31
106
16
15
3
3
19
107
27
21
13
13
40
108
27
24
6
3
33
109
26
15
9
6
35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已強化跨國電信詐騙案件犯罪所得之查扣追贓,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雖定有跨國犯罪所得返還之相關規範,惟罪贓返還成效仍待提升
據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跨國犯罪案件以跨國電信詐騙犯罪及跨國毒品犯罪位最多,其中電信詐騙犯罪者利用資訊科技之技術與功能,及電信通訊與電腦網路跨越時空、隱密且匿名等特性遂行犯罪,逃避執法機關之調查與逮捕,使跨國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已成為近年來我國最嚴重治安問題之一。我國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沒收新制,擴大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之範圍,其中犯罪所得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並增訂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同年,為加強打擊跨國電信詐騙,使詐騙不法所得能迅速有效查扣並發還被害人填補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整合協調各公私機關能量加強追贓,亦促請檢察官依刑法沒收新制追查犯罪所得及財產,並依規定予以扣押,期澈底查扣犯罪不法利得。
又跨國電信詐騙案件之外國被害人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475條等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惟外國人身處境外,多數難以提出聲請。為因應前述困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4條規定經由外國政府發還或給付該外國籍人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規範,檢察機關經履行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仍無從確認境外被害人或被害人因故難以來臺領取罪贓情況下,基於互惠原則,在與外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基礎上,按協商約定之範圍、方式與路徑,將不法罪贓發還該被害人所屬政府。據法務部統計,自105年10月至109年底,檢察機關辦理跨國電信詐騙案件罪贓發還案件總計242案,均係涉及大陸地區被害人,查扣之犯罪所得金額為2億8,374萬餘元,我方已返還陸方詐騙被害人56人、金額為4,432萬餘元。準此,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積極查扣跨國詐騙案件之犯罪不法所得尚具成效,惟該類案件罪贓返還金額仍低,多數外國被害人損失仍無從填補,司法正義恐難完整實現。
綜上,我國受限於國際政治局勢,不易與他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公布施行後,我國與他國相互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之請求與執行,即有法律依據可資遵循,然該法施行以來,請求件數並無明顯增加,相關主管機關允宜透過現行參與相關國際組織或國際研討會之機會,深化與他國代表或主管機關之交流,並積極與各國刑事司法互助窗口建立聯繫管道,務實拓展雙方刑事司法互助領域之合作及互動,俾共同抑制及預防跨國犯罪。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