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據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近年度資產情形(詳表1),資產總額決算數由101年度7,314.57億元增至109年度8,327.39億元(增幅13.85%),其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決算數由101年度7,025.89億元增至109年度7,998.50億元(增幅13.84%),其占資產總額比率均逾95%。以109年度決算為例,土地4,263.06億元(占比51.19%)、土地改良物1,402.95億元(占比16.85%)、交通及運輸設備1,095.69億元(占比13.16%),該3項合計占資產比重逾8成,足見土地暨土地改良物與列車運輸設備為其最主要資產。流動資產決算數則由101年度192.21億元增至108年度293.44億元(增幅52.67%),109年度則驟減為244.19億元(減幅16.78%),占資產總額比率均未及4%,以109年度決算為例,其流動資產中現金為2.56億元(占比0.03%),整體資產流動性比率偏低。
表1 101年度至109年度臺鐵局資產簡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項目
資產總額
(A)
流動資產
(B)
占比(%)
(B/A)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C)
占比(%)
(C/A)
101年度
7,314.57
192.21
2.63%
7,025.89
96.05%
102年度
7,644.48
228.46
2.99%
7,306.17
95.57%
103年度
7,787.76
212.69
2.73%
7,447.88
95.64%
104年度
7,810.59
200.84
2.57%
7,505.71
96.10%
105年度
7,885.83
215.73
2.74%
7,571.39
96.01%
106年度
7,997.28
205.41
2.57%
7,692.42
96.19%
107年度
8,222.15
298.76
3.63%
7,837.99
95.33%
108年度
8,247.93
293.44
3.56%
7,868.12
95.40%
109年度
8,327.39
244.19
2.93%
7,998.50
96.05%
資料來源:臺鐵局各年度決算書。
審視臺鐵局使用該等資產情形,除客貨運列車行駛運輸外,土地資產主要作為租賃使用,其實際使用收益情形,由101年度19.91億元增至109年度38.30億元(增幅92.37%),惟相較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價值總額(5,666億元),整體收益仍偏低。經查: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範,臺鐵土地使用限制多,影響資產收益
臺鐵局持續推動與民間簽訂興建或營運契約,如: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營運、南港車站興建營運、松山車站興建營運及臺北車站二樓附屬商場營運等。囿於臺鐵土地屬於鐵路用地及國有土地,其開發須依據國有財產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更新條例及鐵路法等規範辦理,受到相當程度限制。
又因目前鐵路法尚無土地開發方式與機制規範,致該局土地仍多閒置為倉庫或空地等,且火車站周邊土地不易進行相關開發,須將鐵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後再進行相關開發,惟此程序需要經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臺鐵局自行提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並經過內政部、財政部國產署及各地方政府等跨部門配合與處理,程序十分繁複、冗長且費時,另各地方政府之土地活化開發回饋分配比例高低亦影響開發計畫案之推動。如臺鐵局推動多年之「民間參與彰化車站扇形車庫古蹟保存區及周邊地區整建營運案」及「員林火車站周邊土地都市更新招商計畫」,雖有商機,多次公開招商卻流標,資產活化進度仍原地踏步;又如配合「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加速推動都市更新計畫(98-100年)」參與之都市更新建設,其中「蘭城之星都市更新案」經多次公告招商流標後,又遭遇宜蘭鐵路立體化期程未定與都市計畫不確定影響招商執行等困難,經宜蘭縣政府檢討後提請撤案,改交由該局辦理短期活化。致其多年來雖持續推動資產活化償債計畫,因土地編制鬆綁不易或資產開發多元活化使用規劃受有限制,遲未能有效發揮預期償債效益。
為鬆綁鐵路用地使用限制,行政院曾於96年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查,後因外界有異議而撤回再議。復經臺鐵局多次修正後,現業已研議鐵路法修正案,內容係以增列附屬事業項目、建置不動產開發及經營機制、簡化資產處分程序、法制化資產收入處理方式及法制化資產撥用程序等,排除國有財產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對其資產開發限制,惟目前仍處於草案階段,迄未完成修法程序,故對於目前使用限制問題無法有效改善。
(二)部分老舊房舍被列為文資古蹟,古蹟資產文化價值之活化,亟待新思維
臺鐵局接收日治時期遺留之相關鐵道建設,部分資產因年代久遠且富有歷史價值,被列為文資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該局現資產被登錄為國家古蹟與地方古蹟者,分別依個案做相關處置,如委託代管、出租、地方政府認養、合作經營、車站使用等;又因已登錄為各類型古蹟,其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轉移方式應遵循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範。如臺北機廠經被認定為古蹟並做全區文資保存;或部分未登錄古蹟之歷史建築亦有地方人士要求認列古蹟保存,爰土地開發與文化資產之活化再生允宜兼籌並顧,善用優勢與機會,具體提升臺鐵古蹟資產之文化價值。
(三)資產開發與利用之專業人才不足,容待加強與提升資產管理專業量能
雖臺鐵局管有豐富之土地資產,惟受制於法令及組織特性,不利於其開發與多元利用土地資產,加上內部較欠缺土地開發相關專業人才,資產管理量能與程序嫻熟度均有不足,致部分土地開發推案進度緩慢,影響資產使用收益落實。未來如欲大幅提升土地資產開發與利用效益,允宜適度充實土地開發管理專業人才,並透過專責部門統籌其事,以及強化與相關單位(如各地方政府)之協調溝通管道,提升推案效率,以落實償債計畫預期成效。
(四)車輛多老舊且將逾齡,故障率偏高,提高維護與修復成本
109年底止臺鐵局現有車輛包括:貨車(1,571輛)、電聯車(1,019輛)、客車(478輛)、推拉式客車(381輛)、傾斜式電聯車(216輛)、柴油客車(211輛)、柴電機車(93輛)、電力機車(85輛)、推拉式電力機車(64輛)及柴液機車(16輛)。又據108年臺鐵總體檢報告(頁109)所示,至113 年將有744 輛城際客車(含客車、推拉式客車等)逾齡(已有部分車輛陸續報廢中),區間客車(電聯車)則有48 輛逾齡;機車(推拉式機車、電力機車、柴電機車)亦將有170 輛逾齡,現有車輛多老舊且將逾齡。另機車及車輛分別於不同年代自不同國家及不同車製廠分批購入,車型繁多且規格不一,維修用料繁雜,採購及備料不易,甚至有部分原製造廠已停產維修用料,均嚴重影響維修業務進行,亦致維護及修理成本增加,該局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決算數已由101年度5.88億元增至109年度7.67億元(增幅30.44%);且故障率高之車輛易有行車安全管理問題,實不利車輛資產使用效益管理與行車安全改善。
綜上,臺鐵局所管資產已超過8,000億元,其中9成5以上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惟近年之資產開發使用年收益未及40億元,突顯該局之資產管理成效仍有大幅改善空間。又多年來推動鐵路法修正草案,惟迄未完成修法程序,且土地開發推案時有流標而停滯情事,及現有車輛存有老舊將逾齡而故障率偏高問題,均提高資產管理維護成本,該局允宜與相關機關加強協調與溝通,凝聚共識,妥適推動鐵路法修法進度,並彈性調整資產管理機制,俾逐步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分機:1929 吳昀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