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並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9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辦理各項補助、獎勵、委託及各項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支出之決算數7億4,995萬8千元。經查:
(一)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月平均收入低於全體民眾,且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高於全體民眾
依原民會110年6月編印之109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結果,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3萬538元,較全體民眾之4萬516元低9,978元;至於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分布情形之比較,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為48.78%,較全體民眾之29.76%,高出19.02個百分點,顯示原住民族與全體民眾之收入差異頗大,容有改善空間(詳表1)。
表1 109年原住民族就業者與全體民眾收入及就業情形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全體民眾A
原住民族B
比較增減金額(百分點)B-A
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
40,516
30,538
-9,978
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
29.76%
48.78%
19.02百分點
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
6.97%
18.58%
11.61百分點
從事營建工程業比率
7.96%
14.79%
6.83百分點
說 明:「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係按照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之定義重新歸類得出。
資料來源:整理自「109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
(二)109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近2成,工作型態相對不穩定
依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之定義,非典型工作包含部分工時工作型態(每週工作時數少於35小時)、短期契約工作、人力派遣工作及臨時性工作型態者;按照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定義重新歸類後,109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之比率為18.58%,高於全體民眾之6.97%(詳表1)。
(三)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營建工程業」比率較高,易受經濟環境與政策影響
依109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原住民族從事營建工程業之比率為14.79%,較全體民眾之7.96%高出6.83個百分點(詳表1);依該就業狀況調查分析,在就業「質」方面,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營建工程業等勞力密集度高之工作比率較全體民眾高,雖技術性工作不全然與低薪畫上等號,但容易受經濟環境與政策影響,如:產業外移、移工引進、基本工資調整、一例一休等,上開對勞動力市場有重大影響之政策,對勞力密集度高之產業恐首當其衝,不利於穩定就業。
綜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逐年編列經費,以促進及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惟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月平均收入僅為全體民眾之75%,而109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及從事「營建工程業」比率均高於全體民眾,以就業「質」而言,原住民族就業情形較易受經濟環境與政策影響,允宜針對上開情形研謀改善,俾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就業及工作權益,並改善其經濟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