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三、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法定比例為50%,允宜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族語節目製播及品質之提升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劉雲霞

原文會109年度支出決算數5億8,802萬9千元,辦理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等。經查:

(一)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50%。」。原文會表示,目前族語節目比重相對較高之節目類型,如族語新聞、熊出沒之夏日連連看、族語故事書等全族語節目,所邀請來賓主要係以會族語者為優先。但礙於節目播出之順暢度,若主持人或受訪者無法以族語對答如流,仍視情況開放中文應答。

(二)109年度整體族語比率已改善,惟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較108年度下降,宜賡續改善俾達年度目標

據原文會統計,109年度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實際整體比率53.7%,已符合法定比率,且高於106-108年度之39%、49.7%及53.3%,呈逐年改善趨勢,惟未達原文會109年度自訂目標值55.5%,容有持續改善空間(詳表1);另106-109年度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分別為28%、48%、51.4%及50.7%,均低於整體比率39%、49.7%、53.3%及53.7%,且電視節目109年度族語比率較108年度下降,且允宜積極培育兼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以利年度目標之達成。

綜上,原民會製播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所定,不得低於總時數之50%,109年度使用族語比率53.7%已達法定標準,惟與原文會自訂目標值55.5%相較尚有努力空間,且歷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均較整體比率低,允宜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所製播之各項節目符合法定之族語比率。

表1 原文會106-109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統計表 單位:%

年度

106年度

實際數

107年度

實際數

108年度

實際數

109年度

預計數

109年度

實際數

整體比率

39.0

49.7

53.3

55.5

53.7

電視節目

28.0

48.0

51.4

56.0

50.7

廣播節目

50.0

51.3

55.2

55.0

56.6

資料來源:1.原文會提供。

2.原文會109年度決算(含工作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