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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四、104至108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案件比率約6成,惟選案稽查數甚有限,該制度容須檢討精進,允宜先加強選案稽查,嗣則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研謀改善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104至108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案件比率約6成,惟選案稽查數甚有限,該制度容須檢討精進,允宜先加強選案稽查,嗣則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研謀改善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鄧凱文

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109年度「賦稅業務」預算數2,422萬6千元、審定決算數2,250萬元,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為92.88%。該計畫主要業務內容包括5項,其中第1項至第3項分別為「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改善稅政、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增進服務工作,並積極推動稅務管理自動化,充分達成增裕庫收及便民利課宗旨」、「根據財稅資料分析結果,巡迴稽核稅捐稽徵業務事項」等。惟依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相關稅政於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部分容須研謀精進。謹說明如次:

(一)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自61年度起依規定辦理營所稅之擴大書審制度,迄今已逾40年

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自61年度起實施擴大書審,並訂定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據以依循辦理;查前揭要點第2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等。

(二)104至108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案件比率約6成

據賦稅署提供資料,104至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各為86萬餘件、89萬餘件、91萬餘件、93萬餘件及96萬餘件,其中擴大書審案件各為52萬餘件、54萬餘件、55萬餘件、56萬餘件及57萬餘件,該期間擴大書審案件申報比率各為60.55%、60.52%、60.27%、59.97%及59.79%,均約占當年度營所稅申報件數之6成,占比不低。

(三)104至108年度選案稽查數甚有限,經研究該制度容須檢討精進,允宜先加強選案稽查,嗣則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研謀改善

按各地區國稅局提供之104至108年度擴大書審案件選查數,各為6,709件、6,995件、7,109件、7,293件及7,251件,各僅占當年度擴大書審申報件數之1.28%、1.29%、1.29%、1.3%及1.26%;108年度選查件數及比率均較上年度減少,且有逾9成擴大書審案件納稅義務人未提示各類簿籍憑證,而由國稅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依國稅局108年度相關研究報告指出,擴大書審案件因多未提供相關簿籍憑證,恐造成相關營利事業未妥善記帳或未依規定取具或保存憑證情形,可能間接發生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所得等問題,並衍生利用該制度規避較高稅負弊端,且不利輔導相關營利事業完備相關會計制度等。查近年我國電子化環境日趨完備,財政部亦推動相關電子帳簿等電子化措施以簡化與便利營利事業申報,爰該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宜先加強辦理選案稽查,嗣則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檢討現行制度之適用範圍與條件及善用電子化等配套措施,並加強輔導相關營利事業健全其會計制度。

綜上,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自61年度起依規定辦理營所稅之擴大書審制度,迄今已逾40年;104至108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案件比率約6成,占比不低;惟選案稽查數甚有限,經研究該制度尚須檢討精進,允宜先加強選案稽查,嗣則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研謀改進相關申報制度,俾符公平原則並利增稅收。